花钱买鸡苗未果 铜梁人民法院快速调解追回预付款
“世虽有侥幸之事,断不可有侥幸之心”。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法官远赴四川简阳,向被告朱某某、简阳市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传票、释法明理、就地解纷,调解了一起因“预付款”而引发的鸡苗销售合同纠纷,为原告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回预付款5000元,保障了该民企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5月,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简阳市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鸡苗,并支付预付款5000元。四川省简阳市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也随即向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收到预付款5000元的收条。
然而,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小鸡眼看着就要长成大鸡了……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却连根鸡毛都没看见。原来,双方因合同履行方式产生巨大争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简阳市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却不愿退还预付款。
6 月 18 日,重庆某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将简阳市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一同诉至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购买鸡苗的预付款5000元。立案后,法官助理张颖拨打朱某山电话却无人接听,向二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均被退回。
为了尽量将该纠纷化解在一审程序,行之有效地为民企挽回损失,区人民法院法官谭小东一行决定远赴四川简阳寻找被告,争取就地化解该起纠纷。于是,谭法官一行来到四川省简阳市施家镇,先是找到施家镇村主任,通过村主任找到了朱某山哥哥,最后通过朱某山哥哥辗转联系上了朱某山。找到朱某山后,朱某山辩称5000元是定金,故不愿意退还。
谭法官面对面苦口婆心地向其释法析理,向其解释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告知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严重法律后果,在谭法官尽力调解下,朱某山当场退还了预付款并表示以后会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法官提醒,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注意区分定金与预付款、订金的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故对于定金,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预付款”、“订金”等概念与“定金”相混同。但实际上,预付款、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付款、订金等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非双倍返还所收款项;而支付预付款的一方违约,若预付方未购买任何货物,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收受方应当退还;若因预付方违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预付方赔偿相应损失。(通讯员 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