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大渡口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5-22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2日6时30分讯(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笔者21日获悉到,大渡口区在九宫庙商圈步行街举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集中宣传活动,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集中宣传活动现场 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 摄

为积极妥善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问题,国家人社部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庆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大渡口区是首批试点区县之一。

市民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 摄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长护保险。随着制度探索完善,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本次试点,5月开始参保缴费,6月可申请享受待遇。 

主要政策问答

哪些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长期失能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一是当年参加了长护保险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并经评定失能等级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

答:长护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每年由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长期护理等情况测算确定。试点期间资金筹集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医保基金补助60元/人·年,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90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通过个人账户代扣;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享受方式有哪些?

答: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入住协议护理机构享受集中护理或由协议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答: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失能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饮食照料、排泄照料、行走照料、清洁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50元/人·日的标准与协议护理机构结算。试点期间,失能人员由非协议护理机构或个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在待遇享受期间可申请护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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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2019-05-22 06:30:00 来源: 0 条评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22日6时30分讯(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笔者21日获悉到,大渡口区在九宫庙商圈步行街举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集中宣传活动,正式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集中宣传活动现场 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 摄

为积极妥善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问题,国家人社部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庆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大渡口区是首批试点区县之一。

市民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特约通讯员 唐洪琼 摄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长护保险。随着制度探索完善,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本次试点,5月开始参保缴费,6月可申请享受待遇。 

主要政策问答

哪些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长期失能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享受长护保险待遇:一是当年参加了长护保险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或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并经评定失能等级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

答:长护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每年由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长期护理等情况测算确定。试点期间资金筹集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医保基金补助60元/人·年,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90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通过个人账户代扣;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享受方式有哪些?

答: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入住协议护理机构享受集中护理或由协议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范围及标准?

答: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失能人员,在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饮食照料、排泄照料、行走照料、清洁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50元/人·日的标准与协议护理机构结算。试点期间,失能人员由非协议护理机构或个人提供护理服务的,在待遇享受期间可申请护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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