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一起雇员受伤案成功维权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17日9时40分讯(通讯员 刘筱燕 王丹)受援人周某某在杨某承建的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某村一处房屋改建工程做杂工,工资按150元/天计付且吃住自理。在2017年7月28日10时15分左右,周某某在工地平整地基时,紧邻的一壁墙发生倒踏,将正在做工的周某某等人砸伤,因伤势严重,周某某被紧急送往璧山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周某某包括左侧肩胛骨、髂骨、骶骨翼、髋臼等多处骨折,面部、头部不同程度的受伤,周某某住院治疗36天好转出院。
杨某为周某某仅支付了医疗费47972.67元,其余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杨某拒绝支付。周某某出院后,多次找到杨某进行协商解决,而杨某称给付了住院的医疗费就行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周某某随后找到璧山区青杠街道办事处分管城乡建设的部门进行出面主持调解未果、青杠派出所也出面通知调解未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某四处奔波维权,周某某本就家庭贫穷,其妻子及大女儿也属于残疾人士,后周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找到了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受理,并于当日指派了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杨小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周某某的陈述,并于2018年4月13日前往青杠街道办事处分管城乡建设的部门了解情况及调取该改建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据,又到现场进行查看,并联系雇主杨某,但杨某对雇佣关系认可,但拒绝赔偿。
杨律师分析了案件情况,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诉讼还是按工伤程序处理,如果按工伤程序处理,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杨某属于自然人承包,杨某上面有无公司目前无证据,根据周某某提供的信息找证人作证比较困难等。故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诉讼。
本案的办理关键:固定证据并在公安机关调取雇主等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本案需经过鉴定才能确认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数额。
承办律师于2018年4月15日拟写了起诉状及收集整理周某某受伤治疗的相应证据,于2018年4月16日向璧山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碁本证据,启动诉讼程序。起诉状列明了杨某及改建房屋的所有权人肖某某、肖某某为共同被告,因杨某属于自然人,不具有承包资质,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的家庭情况,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予以批准。且于2018年4月17日向璧山法院承办法官递交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对周某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2018年5月30日第一次庭审,法庭对医疗发票、病历、费用清单产、出院证等治疗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某的伤残及后续治疗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于2018年12月作出,周某某的伤残构成1个9级、2个10级,后续治疗费为5万元。2019年1月16日下午进行第二次庭审。2019年1月16日上午承办律师又到事故发生的青杠街道某村了解情况,这次承办律师获知雇主杨某承包的改建工程是从孙某某处承包的,某村也为承办律师出具了证实材料。故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开庭时,为查清本案事实,明确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当庭要求追加孙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且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了追加孙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定于2019年3月6日再次开庭。2019年3月6日开庭审理时,杨某主动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考虑杨某等人现在的经济状况也困难,双方初步达成意见,周某某撤回对肖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且于2019年3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就支付部份款项。2019年3月7日周某某与杨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1、杨某支付周某某在2017年7月28日受伤的全部损失80000元(含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但不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其中66000元杨某已经支付,余下14000元杨某定于2019年3月31日付清。2、如杨某未在上述时间内足额付清,则加付周某某10000元损失。
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特别在涉案工程分包方面雇主一直不配合,导致受援人方在举证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整个诉讼过程一直在搜集证据,并不断追加责任人,庭审效果较好,考虑受援人能尽快得到赔偿,也考虑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现状,双方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案,且目前受援人已得到大部份案款,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社会效果较好。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援人切实得到赔偿款,考虑了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