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 潼南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今(4)日,笔者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获悉,从今年7月起,潼南正式施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办法》提出,该区将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加快推进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 潼南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1-08-04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4日10时讯(通讯员 印茜 王浪)今(4)日,笔者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获悉,从今年7月起,潼南正式施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办法》提出,该区将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加快推进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工作人员引导市民办理手续。   潼南区融媒体中心供图  华龙网发
工作人员引导市民办理手续。 潼南区融媒体中心供图  华龙网发

 《办法》规定,市民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包括房屋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住房产权手续,《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在潼南城镇购买成套住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凭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小产权房”除外)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皆可)。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办法》强调,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入户;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未满14周岁的,首先应采集、录入被捡拾(弃婴)儿童的DNA血样,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排除系失踪、被拐卖人员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捡养人将其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二是对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弃婴(儿童)年满6周岁的,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捡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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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 潼南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2021-08-04 10:51:52 来源: 0 条评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4日10时讯(通讯员 印茜 王浪)今(4)日,笔者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获悉,从今年7月起,潼南正式施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户口迁移办法(试行)》。《办法》提出,该区将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加快推进潼南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工作人员引导市民办理手续。   潼南区融媒体中心供图  华龙网发
工作人员引导市民办理手续。 潼南区融媒体中心供图  华龙网发

 《办法》规定,市民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包括房屋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住房产权手续,《房屋产权证》或《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在潼南城镇购买成套住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凭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小产权房”除外)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皆可)。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办法》强调,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入户;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未满14周岁的,首先应采集、录入被捡拾(弃婴)儿童的DNA血样,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排除系失踪、被拐卖人员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捡养人将其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二是对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弃婴(儿童)年满6周岁的,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捡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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