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丨崔俊蓉:处理个人信息要“充分告知”“征得同意”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舒婷)9月11日,在重庆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妇联主办的“一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专家在线答疑支招活动上,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席、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崔俊蓉在线解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核心亮点。
崔俊蓉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给个人信息上了一把“法律安全锁”,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各组织的数据隐私合规都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还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崔俊蓉在直播中介绍,这些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处理,其中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还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针对大家关心的“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人脸识别”等情形,崔俊蓉告诉网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进行了规范。如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除非取得单独同意,否则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最重要两个关键词为‘知情’和‘同意’”。崔俊蓉在直播中告诉广大网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除了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候,都需要先行“充分告知”,然后再“征得同意”,否则处理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直播中,针对网友提出妇女、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遭到个人信息泄露后,如何维权的问题,崔俊蓉也作了解答。她介绍,除了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以考虑寻求检察院、消费者协会等协助,在受害者达到一定数量时,检察院或相关组织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统一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