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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作家协会章程
2010-05-07 12:35:47   重庆市作家协会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领导的、重庆市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重庆市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重庆市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重庆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文学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和鼓励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和杂志,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十二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市各民族作家的团结,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 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由本会主管的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会 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作协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由主席团委托的会员审批小组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凡在本市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兄弟省市的作协会员调入本市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即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各区县(自治县、市)等作家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重庆市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重庆市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等作家协会组织居住当地的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市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市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市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 在市作协党组的领导下,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负责主持和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市辖各区县(自治县、市)设立作协工作站,作为市作协文学工作派出机构。作协工作站站长由主席团推举产生。作协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市作协交给的文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荣誉职务。设荣誉主席1名,荣誉副主席若干名,荣誉委员若干名,由全市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上一届的副主席,本届已选入全委会的同志,将不再聘请担任荣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在业务上的指导。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作家协会简称重庆市作协。 

  重庆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ONGQING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QWA。 

  重庆市作家协会会址设在重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作家协会全市委员会。

 
编辑:刘莎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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