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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作家在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作品奖励暂行办法
2010-03-23 01:46:57   华龙网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调动我市广大作家的创作积极性,鼓励创作更多的优秀文学作品,扩大重庆文学在全国的影响,促进重庆文学事业的发展繁荣,结合重庆文学实际,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居住关系或工作关系在渝的重庆作家,均属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重庆作家在下列17种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公开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属于此办法的奖励范围。 

  1、全国重点文学期刊(报刊):《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民族文学》、《诗刊》、《散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世界文学》; 

  2、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副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3、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 

  三、奖励方式 

  1、在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款、第二条第2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的非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的奖励。 

  2、在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1款、第二条第2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的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2倍的奖励。 

  3、在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3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发表的非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2倍的奖励。前述作品如原发于《红岩》杂志,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3倍的奖励。 

  4、在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3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发表的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3倍的奖励。前述作品如原发于《红岩》杂志,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4倍的奖励。 

  5、获得本暂行办法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年度文学奖的作品,给予相同奖金金额2倍的奖励。 

  四、稿酬和获奖金额认定 

  重庆作家在本暂行办法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所获得的稿酬金额,均以刊发该作品的文学报刊编辑部所发正式稿费领取通知单原件为认定依据。重庆作家所获报刊年度文学奖,均以本暂行办法所列文学报刊编辑部正式颁发的作品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及获奖作品为认定依据。以其它方式替代或证明稿酬或获奖金额均无效。 

  五、奖金领取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作品,请作者及时持稿费领取通知单、身份证或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获奖作品,到市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奖金。如作者因特殊情况需请人代领,代领人需持原作者亲笔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稿费领取通知单或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获奖作品及代领人身份证。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作家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编辑:刘莎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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