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内容与你相关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20日15点讯(刘薇薇)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诚信被不断继承、深化。7月1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已正式实施,其中的内容与企业、个人密切相关。信息安全、信用报告、激励机制等关键词成为关注重点。
聚焦一:出台半年即“转正”
诚信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的《逸周书》中,原文为“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句中的信诚就代表了诚信的含义。
近年来,为促进信用概念法制化、推动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广东、上海、浙江等10余个省市已出台了区域性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2月2日,重庆出台了《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经过了长达半年的征集意见以及修改后,今年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提高重庆市各领域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共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位一体建设。其中,与企业及公民相关的立法条例可集中概括为一保障、二促进、七激励。
聚焦二:保障企业及个人信息安全
近年来,企业及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已经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或个人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垃圾短信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邮件铺天盖地的现象成为了大批企业及个人的长期困扰。
信用信息作为判断社会主体信用程度的长期记录,其归集范围不仅仅涵盖了基本信息、司法信息、奖惩信息,还包含了很多涉密信息,其个别信息的保存时限更是长达5年。因此信用信息的保密性理应是保持社会稳定,市场经济长期有效发展的基础。
纵观《条例》全文多次提及“合法”“必要”等关键词,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体的信息归集和披露方面《条例》明确了信息归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并符合合法、真实、客观、必要原则。
《条例》第27条及28条还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其次,《条例》第五章特别强调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市场主体不仅有权利知晓自身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情况,对于存疑信息还有异议申诉权,要求信息归集机构进行更正处理。
聚焦三:促进信用报告使用
信用报告是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整合、归纳、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体的信用历史、信用能力和信用价值等信用状况。针对不同的用途它又可以分为公共信用报告和市场信用报告。一般情况下,公共信用报告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的,而市场信用报告是具有资质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申请情况为其出具的。
公共信用报告和市场信用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的用途上。公共信用报告往往是依法行政的需求,它主要作用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而市场信用报告是社会主体了解自身信用状态,防范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公共信用报告及市场信用报告的使用不仅有助于降低各类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减少政府部门监管成本,还可以为市场经济创造活力,为建立一个守信、重信的社会氛围打下基础。因此,现阶段大力促进公共信用报告及市场信用报告的使用势在必行。
从《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将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此公共信用报告适用于全市政府部门及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市场主体可依据自身需求申请提供。
此外,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也将持续为市场主体提供适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展示市场主体信用评判的市场信用报告及信用评价、评级等业务,帮助市场主体判断自身信用状况。
《条例》第38条明确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聚焦四:七大措施激励守信主体
目前,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深入,但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诚信缺失问题还比较普遍,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失信问题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信的成本太低。“守信吃亏、失信得利”大行其道。信息不公开、不共享,缺乏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极大的破坏。与此同时,我们也缺乏对守信者进行褒扬和奖励的制度性安排,守信激励还不到位。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背后都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信用体系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因此,建立完善的守信激励机制是提高企业守信经营积极性,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前提。
《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七项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3。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4。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5。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6。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这七条激励措施正是对守信市场主体的价值肯定。即从《条例》实施起,守信市场主体在享受各项便利服务措施的同时还可以得到财政资金补助、各类优惠政策、就业创业支持以及媒体和信用门户网站的正面宣传。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的基础。《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同时这也是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