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将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应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江苏省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范围

来源:扬子晚报2021-09-22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应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明确,将坚持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原则。

《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应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此外,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如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实施方案》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对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明确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共享范围,以及公开、保存的期限。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以及相关部门、设区市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逐步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提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等具体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对金融企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的重点监管,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严格规范其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四项目标。明确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项失信约束措施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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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范围

2021-09-22 05:19:24 来源: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应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明确,将坚持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原则。

《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应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此外,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如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实施方案》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对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明确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共享范围,以及公开、保存的期限。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以及相关部门、设区市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逐步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提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等具体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加强对金融企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的重点监管,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严格规范其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四项目标。明确2021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项失信约束措施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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