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入法:以善法达善治
对那些自私自利、目无法纪的“霸座者”来说,又有一则“坏消息”。近日,国家铁路局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程第28条指出,“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其中,涂改、伪造车票或证件乘车一直都是铁路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霸座”一词,是头一次出现在交通运输法规之中。
火车上的“霸座”行为,向来令人深恶痛绝,但“动真格”给予处罚,却是近年才有的事。2018年8月21日,G334次高铁列车上发生的“霸座”事件令人记忆犹新。当时,男子孙某以“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为由,强行霸占一名女乘客的座位,事件曝光后,很快引起公愤。面对纷至沓来的公众质疑,济南铁路局方面曾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而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孙某被认定为违法,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其后,对类似的霸座者,各地也多给予治安处罚、纳入征信黑名单等。
其实,处理形形色色的“霸座者”,并不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等规定,“霸座”行为还将被纳入“黑名单”。
考虑到此类违法行为带有耍无赖的性质,一些地方会在治安处罚中将其归入寻衅滋事之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别情况下,“霸座者”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违法者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刑案例。
不过,即便已有相关法律,上述规制性法律还是缺了重要的一环,那就是执法机关与铁路系统之间的联动机制。在现实中,火车上发生“霸座”问题后,车长、安全员、乘务员等工作人员会首先出面,但他们明显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根据酝酿中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面对“霸座者”的无赖之举,列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实现了铁路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对处理的有机衔接,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对于突破底线的不文明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也要有法律规制。从治安处罚到纳入征信黑名单,从拒绝运输到“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法回应民众呼声,规范越来越全面,措施越来越有力。公众对违法失德者束手无策的一页,已经彻底翻过。对于铁路和公安部门,有了法律规范撑腰,处理“霸座”等不文明行为将更加得心应手,这也有利于维护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让广大公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