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优良的投标人免收保证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采购类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鼓励招标人对信用优良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进行调整,由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这一措施的推行使得建筑企业在投标保证金方面不再占用大量现金流,同时减少了退付保证金的流程手续,尤其是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3%降到现在的不高于1.5%,可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通知》还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通知》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用、简化保险程序。
尽管推行了保证金相关减免政策,但对企业的监管不能放松。《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拒绝或限制企业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或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