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塑造知识产权企业国际形象
在侵权行为发现后的惩戒和公示手段创新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对知识产权企业的信用做出等级评价和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塑造知识产权企业国际形象

来源:光明网2021-12-06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监管网站,建立重点作品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双轨制”体系,权利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司法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和投诉,以行政手段来制止侵权行为。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司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升级也被迅速提上日程。北京的《条例(草案)》正是我国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升级方面的创新举措。

《条例(草案)》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相衔接,又落实了国务院刚颁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要求的建设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条例(草案)》的诸多创新举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管理举措,二是侵权行为发现后的惩戒和公示手段。

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管理举措创新上,《条例(草案)》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确立重点监管对象和建立重点作品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那些主要以传播各类作品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平台来说,将这些企业或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并针对那些容易遭遇侵权的热门影视和音乐等作品加以重点关注,可以提前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上述企业采取事前预防手段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允许行政手段介入,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无形财产密切相关。无形财产易复制、易传播,如果被他人侵权,既无法恢复原状,也不可能真正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后果难以得到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前预防和制止,相较于有形财产的保护而言就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侵权行为发现后的惩戒和公示手段创新上,《条例(草案)》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对知识产权企业的信用做出等级评价和划分,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措施意味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着手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奖惩记录纳入公示范围。这种公开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和保护诚信记录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借助留下不良记录的方式持续惩戒知识产权侵权和管理不当的企业,另一方面则可以帮助合规知识产权企业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市场优势地位,使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并在全行业形成一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氛围。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行业信用体系的构建,还可以塑造我国知识产权企业的国际形象,向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展现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状态,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识产权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对于现阶段大量缺乏维权能力和难以承担高额维权成本的权利人而言,行政保护无疑在维权成本、举证责任和保护周期等方面有着司法保护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的同时,也仍要看到行政保护的短处。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其实离不开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运用,特别是在侵犯专利权、侵害商业秘密等问题上,更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虽然具有主动和及时的特点,但在上述技术类案件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却暂不具备短时间内高效认定侵权行为的能力,这时司法审判在证据和程序的严谨性上的优势就体现了出来。如果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两种保护手段各行其是,一旦结果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将损害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举措,还需注意与司法保护相衔接,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商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高效配合,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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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塑造知识产权企业国际形象

2021-12-06 05:35:55 来源: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市版权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点监管网站,建立重点作品预警制度,对国家和本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双轨制”体系,权利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司法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和投诉,以行政手段来制止侵权行为。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司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升级也被迅速提上日程。北京的《条例(草案)》正是我国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升级方面的创新举措。

《条例(草案)》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相衔接,又落实了国务院刚颁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要求的建设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条例(草案)》的诸多创新举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管理举措,二是侵权行为发现后的惩戒和公示手段。

在侵权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管理举措创新上,《条例(草案)》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确立重点监管对象和建立重点作品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那些主要以传播各类作品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平台来说,将这些企业或组织纳入重点监管,并针对那些容易遭遇侵权的热门影视和音乐等作品加以重点关注,可以提前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上述企业采取事前预防手段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允许行政手段介入,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无形财产密切相关。无形财产易复制、易传播,如果被他人侵权,既无法恢复原状,也不可能真正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后果难以得到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前预防和制止,相较于有形财产的保护而言就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侵权行为发现后的惩戒和公示手段创新上,《条例(草案)》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对知识产权企业的信用做出等级评价和划分,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措施意味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着手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奖惩记录纳入公示范围。这种公开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和保护诚信记录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借助留下不良记录的方式持续惩戒知识产权侵权和管理不当的企业,另一方面则可以帮助合规知识产权企业建立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市场优势地位,使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并在全行业形成一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氛围。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行业信用体系的构建,还可以塑造我国知识产权企业的国际形象,向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展现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状态,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识产权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对于现阶段大量缺乏维权能力和难以承担高额维权成本的权利人而言,行政保护无疑在维权成本、举证责任和保护周期等方面有着司法保护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的同时,也仍要看到行政保护的短处。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其实离不开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的运用,特别是在侵犯专利权、侵害商业秘密等问题上,更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虽然具有主动和及时的特点,但在上述技术类案件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却暂不具备短时间内高效认定侵权行为的能力,这时司法审判在证据和程序的严谨性上的优势就体现了出来。如果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两种保护手段各行其是,一旦结果出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将损害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举措,还需注意与司法保护相衔接,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商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高效配合,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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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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