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哈尔滨市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实施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分类实施改革。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自行调整改革事项举措。黑龙江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待省政府公布后执行。[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自行按照《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黑龙江版)》执行,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所在辖区参照执行。](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68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中央层面设定的“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地方层面设定的“供热许可证审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实施清单管理,完善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在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提出改革意见。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国家和省清单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提出优于国家和省清单的改革措施,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清单管理。(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落实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提高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涉企信息共享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环节的衔接,改造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系统。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要加强配合,完善相关平台系统建设,为涉企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广证照电子化,并将产生的电子证照及时归集至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最终归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2年年底前全部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要支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管结合并重,提升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和监管的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执行监管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哈尔滨市负责落实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市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失信违诺信息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协调统筹,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请示,推动将更多“证照分离”改革中的涉企经营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要积极落实“多证合一”改革举措,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真正实现不涉及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分工方案的贯彻实施,做好调查研究,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推进和落实,统一规范指导区县(市)对口部门改革事项的承接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法治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认真研究清理和修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措施,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措施。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结合中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改革内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培训宣传。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和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联系电话:84887688)报告,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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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021-12-20 06:20:37 来源: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实施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分别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分类实施改革。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自行调整改革事项举措。黑龙江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待省政府公布后执行。[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自行按照《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黑龙江版)》执行,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所在辖区参照执行。](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等68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中央层面设定的“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地方层面设定的“供热许可证审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实施清单管理,完善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在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提出改革意见。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国家和省清单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提出优于国家和省清单的改革措施,按照程序报批后纳入清单管理。(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落实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提高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涉企信息共享应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环节的衔接,改造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系统。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要加强配合,完善相关平台系统建设,为涉企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广证照电子化,并将产生的电子证照及时归集至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最终归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2年年底前全部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要支持配合建设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管结合并重,提升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和监管的衔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执行监管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对哈尔滨市负责落实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市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失信违诺信息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成果。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协调统筹,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请示,推动将更多“证照分离”改革中的涉企经营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要积极落实“多证合一”改革举措,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真正实现不涉及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分工方案的贯彻实施,做好调查研究,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推进和落实,统一规范指导区县(市)对口部门改革事项的承接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法治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认真研究清理和修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措施,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措施。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结合中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改革内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培训宣传。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和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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