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回应: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1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人民法院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失A信行为,积极地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群众不太了解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一些被执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被纳入了失信名单?

答:为有效解决当事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实行联合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两部司法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被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限乘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等措施。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九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了巩固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这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又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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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2021-12-21 14:01:18 来源: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人民法院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失A信行为,积极地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群众不太了解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一些被执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被纳入了失信名单?

答:为有效解决当事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问题,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实行联合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两部司法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被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限乘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等措施。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退出机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九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了巩固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这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又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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