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精神,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州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改革试点力度,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4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结合各部门实际许可权限,承接其中13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6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承接3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省级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红河州承接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承接相应的授权或委托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同时报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管局)备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在全州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将红河州承接省级层面的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根据《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结合全州“证照分离”改革实际,梳理出红河州承接的涉企事项清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司法局研究提出,并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红河州清单根据省级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河口县市场主体可以特别参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改革试点举措执行。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司法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红河州承接中央及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中,直接取消审批15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试点取消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标准和手段,衔接做好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等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共享信息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2.红河州承接中央及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中,审批改为备案9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试点审批改为备案5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备案方式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州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接收共享工作,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事项配套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规则。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3.红河州承接中央及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18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试点实行告知承诺26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一是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4.红河州承接中央及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中,优化审批服务91项,承接云南省自行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3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应的办事指南,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的。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认真做好承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马上办”。二是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持证经营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的行为,为守法经营企业创造公平环境。
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了解掌握中央层面设定云南省承接的344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5项改革事项有关实施细则。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鼓励支持部门借鉴其他地区改革先进经验做法,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内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不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依法依规将有关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红河州主管部门实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本片区管委会权限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空白。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化登记,为下一步信息精准推送打下基础。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也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按照省级要求加快推进上述3个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证照互认,避免涉企经营信息多头推送、重复归集。
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等流程网上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
牵头部门:州政务服务局、州发展改革委。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红河州承接中央及省层面设定事项和承接云南省设定事项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高风险行业和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各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牵头部门:州市场监管局。
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相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坚持依法推进。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的审批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全面落实、改革红利充分释放。
(四)做好总结评估验收。2021年11月15日前,州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红河州有关单位要按照《红河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验收办法》及其验收清单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完成自评后将综合自评总结材料报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管局)。11月30日前,由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司法局牵头,对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体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对综合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