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起实施
在规范信息公示,倡导诚信自律,强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工网2022-01-13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聚焦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需求,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角度精准切入,注重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声和期待,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更便利,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在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把握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提高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在强化简政放权,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发展意愿,提升登记各环节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移登记,应当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登记便利度。

此外,在规范信息公示,倡导诚信自律,强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了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中以作出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无障碍
推荐 | 要闻 重庆 两江评 | 区县 教育 文艺 | 健康 财经 生活 | 问政 汽车 直播 | 政法 视听 专题 | 鸣家 史家 旅游 | 房产 国企 原创 | 应急 信用 新闻发布
  • 站内
站内
分享
新浪微博
微信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起实施

2022-01-13 06:20:43 来源:

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聚焦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立法需求,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角度精准切入,注重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声和期待,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更便利,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在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把握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提高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在强化简政放权,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发展意愿,提升登记各环节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跨登记机关辖区迁移登记,应当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登记便利度。

此外,在规范信息公示,倡导诚信自律,强化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了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中以作出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
看天下
[责任编辑: 岳思佳 ]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精彩视频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60367951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③ 华龙网及其客户端标明非华龙网的确定来源或未标注华龙网LOGO、名称、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非原创作品。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华龙网联系,联系邮箱:cqnewszbs@163.com。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