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出台
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编制本规划。本规划是指导今后五年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黑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10月,成立了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商议、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统筹安排部署、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44个成员单位在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推进本部门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地)、县(市、区)相继成立了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省逐步建立健全了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组织推动各项工作实施。2019年,颁布施行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底,《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各市(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印发了相关法规及制度,有力促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如《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齐齐哈尔市关于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公开公示的实施意见》《大庆市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90余份法规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50余份制度文件,逐步丰富完善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础建设水平大幅跃升。省和各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基本完成。13个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部实现与省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了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张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成为全省信用信息的汇集中心、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中心和信用大数据应用中心,初步建成了“职责明确、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枢纽,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20年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共计2亿余条。此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省直有关部门建设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以及金融征信平台(系统)等逐步升级完善,推动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全省大力推广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推行“共享即惩戒”等创新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生态环境、海关、交通运输等14个部门先后制定政策措施,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制定联合奖惩清单,加强信用红黑名单、奖惩措施和行政事项信息管理,显著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截至 2020 年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归集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信息64.9万余条,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2.86万条。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激励或约束措施,实现全流程信用闭环管理,全省信用核查超过182万次,有效发挥了信用监管作用。
守信激励场景和信用产品应用不断拓展。坚持以信用惠民便企为导向,一些市(地)探索开展“信易+审批服务”“信易+医疗”“信易+借阅”“信易+法律援助”“信易+公共服务”“信易+基层治理”等信用场景应用。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向银行推送优质纳税人信用评价信息,实现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无缝对接。全面开展“信易贷”工作,引导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示范平台(黑龙江站)。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23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3283家企业入驻平台,发布金融产品391个,成功授信金额9.74亿元,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重点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各级政府及部门作出政务诚信承诺3716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各类公务员5.9万人;针对政府及部门失信违诺行为开展了“清赖行动”,清理各类陈欠款达143.52亿元。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累计归集各类信用承诺达4.8万余条;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加强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等。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环境保护领域实施“红黄牌”制度;旅游领域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齐齐哈尔市、安达市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探索,惠及自然人达20余万。在司法公信建设方面,实施“阳光办案”,开展“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组织律师队伍诚信执业承诺等,均取得良好成效。
诚信宣传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力度持续加大。全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普及信用知识,打造“诚信龙江”品牌。持续组织开展“诚信龙江”进大厅、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等宣传活动达3980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万余份,举办诚信讲座达460余场、24万人参加的“诚信龙江行”网络答题、“诚信你我他”知识竞赛,以及“诚信龙江市长谈”“诚信龙江短视频、宣传标语征集”等活动。开展“道德模范”“诚信之星”“龙江好人”等评选推荐活动,选树各类诚信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强化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意识不断增强。
“十三五”时期,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全社会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和基础建设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信用在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尚需深度发掘和发挥,信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等方面。这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加以解决,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
“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将日益凸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是新时代龙江高质量发展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拓展信用数据产品应用,注重科技赋能,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式方法,大力倡导“信用有价”,释放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能,建设“诚信政府”,打造“诚信龙江”品牌,更好地发挥信用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引领、推动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社会共治共建共享新格局。
法治引领,规范发展。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夯实基础,创新应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多维度、高质量、高效率”归集共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产品在政务服务、行业管理、社会治理、利企惠民等方面广泛应用。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有机统一,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反响强烈、失信易发频发的领域,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突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发展。
示范带动,全面推进。支持开展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活动。支持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创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水平全面提升,信用监管基本实现各领域全覆盖,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大幅增强,基本建成与黑龙江新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到 2022年,推动《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施行。到2025年,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
——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持续迭代升级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到2025年,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总枢纽”作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实现多维度、高质量、高效率、全覆盖,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有序共享。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到2023年,广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效率大幅提升,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和领域持续拓展。到2025年,基本实现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
——“诚信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各级政府及部门诚信履职意识、诚信水平普遍提升。到2025年,基本健全政务信用管理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实现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覆盖。
——“信易+”场景应用领域深入拓展。到2023年,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试点人数要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30%。到2025年,“信易+审批服务”“信易+医疗”“信易+旅游”等场景逐步应用。“信易贷”“银税互动”等工作成效显著,“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全社会诚信环境明显改善。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信用水平明显提升,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形成。到2025年,全省城市信用状况明显改善,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进入全国所在分组前50%以内。
三、筑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石
(一)加强信用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加快推进《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并逐步健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奖惩措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更加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立信用普法和条例施行工作机制,推动《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实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进程。
加快完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作用,重点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平台标准;研究制定信用承诺应用、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信用服务评价、信用典型建设等信用服务标准;探索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管理标准。成立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二)夯实信用信息基础建设。
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迭代升级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网站基础设施。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成系统内纵向联通、跨部门横向贯通的信用“数据枢纽”和应用载体,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深度共享和交换,不断深化信用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和互通,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网站服务支撑能力和服务效率。鼓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开发特色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探索创新更多信用应用领域。
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力度,拓宽归集广度,突出按需归集。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归集方式、共享和公开方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渠道,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数量。结合“信易贷”等工作需要,逐步归集税务、市场监管、水、电、气费、医保、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纳等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服务。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
逐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效。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标准、流程,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正或删除,实现异议处理结果在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同步更新一致。落实国家“双公示”监测评估要求,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为重点,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提升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构建覆盖信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体系,提高信用数据合规率,不断提升信用数据过滤、去重、归并、分类、入库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的信用服务。
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效用。将信用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实现自动比对应用和奖惩结果反馈,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核查系统应用推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免费向社会提供标准统一、省内互认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不断拓展省、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服务功能和范围,完善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一站式”综合信用查询功能,向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准确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开展信用查询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技术防护能力。健全信用信息平台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制定和落实技术防护策略。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规范信用承诺流程,推动审批替代、容缺受理、证明替代、信用修复、行业自律和主动公示等信用承诺广泛应用。建立完善信用承诺问效机制,深入推动实施“共享即惩戒”,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并将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模型,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加强数据供给服务。要建立信用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预警产品研发—部门监管应用—监管结果反馈”全流程管理。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精准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活动提供定制化信用服务。
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完善各领域守信激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激励对象给予优先考虑。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国家基础清单制定《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形成社会共治的惩戒格局。
健全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机制。要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实施、协同推进、保障权益的原则,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持续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外,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等渠道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身的信用记录和状况,有权了解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办理时限,要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倡导诚信道德规范,传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挖掘龙江诚信文化丰富内涵,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相适应的诚信理念、契约精神等诚信文化体系。将诚信建设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诚信普及教育。强化诚信知识普及和诚信向善意识培养,将诚信教育涵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普及教育等领域。持续开展诚信进机关、进大厅、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屯、进农户等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更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诚信龙江”宣传教育,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
开展失信警示教育。树立鲜明导向,及时剖析、曝光典型失信案件、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行为,让失信者依法依规受到约束和惩戒。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薄弱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加强各行业领域诚信自律建设,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8”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6·5”世界环境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7”世界旅游日、“诚信兴商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在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开设《诚信有约》专栏节目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诚信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注重选树诚信典范。开展“道德模范”“诚信之星”“龙江好人”“模范退役军人”等诚信典型推荐选树活动。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加强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诚信事迹的媒体和社会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五)着力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发展。
加大信用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征信报告、企业资信评级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和各类消费主体调查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基础上,延伸新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多元化发展。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从业标准规范,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健康发展。要建立信用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
加快征信行业建设。按照“政府+市场”的建设模式,搭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深化企业征信市场改革创新,推动成立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征信机构,不断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持续推动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向征信市场开放,进一步提升征信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完善征信行业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征信和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治理,规范征信数据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征信服务。
(六)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鼓励省内有关高等院校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培育信用专业人才。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教育。支持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教育,提升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基础。
加快信用专家队伍建设。汇聚省内外研究机构、高校、信用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各类与信用领域相关人才,建立信用专家队伍,开展信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研究,加强学术交流研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四、持续释放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能
(一)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职人员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作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政务诚信承诺。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公职人员信用状况进行信用核查。建立常态化政务诚信承诺公开公示和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机制,畅通社会投诉举报通道。逐步建立完善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政务诚信档案。支持将公职人员信用核查情况、政务诚信记录作为其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健全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政务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信用监管,针对失信违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不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等失信行为,开展约谈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失信责任追究到位、失信问题整治到位、失信惩戒落实到位”。
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教育。编制诚信知识教育读本,将诚信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不断提升公职人员信用意识。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公职人员诚信教育主题培训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建设依法行政、诚实守信、高效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
推动基层政务诚信建设。鼓励各市(地)围绕利企惠民政策落实、网格化管理、日常生活服务等方面,推动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完善诚信建设机制,持续提升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水平和履职能力。持续推进有条件的市(地)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建设活动,探索创新政务诚信建设方式方法。鼓励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街道、乡镇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政务领域应用的示范作用。推动行政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选择、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以及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开展信用核查,强化信用应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文化旅游、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广泛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信用核查等。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制定政务诚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围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等方面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检验“诚信政府”建设成效。要强化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应用,支持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创先评优等重要参考。
(二)实施商务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企业诚信经营和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完善诚信自律制度,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在生产经营中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不做假账,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公平竞争、欺诈等不良行为,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要大力培育企业诚信文化和诚信教育,增强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要发挥“新字号”“老字号”“原字号”企业诚信建设引领作用,重塑“诚信龙江”守信践诺新形象。
大力推广应用“码上诚信”。加大龙江“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力度,在商业贸易、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应用“码上诚信”展示自身信用状况。逐步丰富“码上诚信”内容,完善“码上诚信”功能,建立健全“码上诚信”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公共评价+社会评价”评价制度,以及市场主体“码上诚信”自主申报、消费者投诉和异议处理反馈机制。不断拓展“码上诚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一企一码”。逐步扩大“码上诚信”应用领域的覆盖率,打造“诚信龙江”特色品牌。
开展建设“诚信商圈”活动。各市(地)、县(市、区)要选择繁华商业街区为试点,以质量诚信、价格诚信、服务诚信、纳税诚信为主要内容,开展“诚信商圈”建设活动。要引导经营者从诚信经营、品质保证、服务态度、诉求回应等方面进行承诺,树立守信践诺、合法经营的形象。可开展“诚信经营户”“商品放心店”等选树活动,发挥诚信业户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建设依法经营、信守承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实施司法公信建设工程。
加强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听证直播、庭审直播、执行在线和文书上网等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整顿治理虚假诉讼、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加强检察公信建设。深化检务公开,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推行“阳光执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规范文明执法,实现办案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监狱等信息管理和公开手段。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四)实施社会诚信建设工程。
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应用。要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建设类执业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自然人信用报告,引导自然人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规避风险。鼓励各市(地)要坚持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应用制度。要严格规范自然人诚信积分评级工作,不得将自然人诚信积分用于失信惩戒和限制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法定权利。
拓展“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探索开展“信易+”场景应用。要不断拓展“信易+”应用场景,丰富“信易+”场景内容,并逐步将信用信息在更多民生领域创新应用,推动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社会氛围。支持鼓励信用基础较好的市(地)、县(市、区)、行业领域先行先试,总结“信易+”场景应用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建设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让中小微企业得到便利和实惠。引导地方融资平台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单独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征信信息融合,为“信易贷”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和评价结果支撑。鼓励各级政府制定支持“信易贷”政策,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提高信用贷款的占比。
(五)实施信用乡村建设工程。
推动诚信乡风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农村诚实守信传统美德教育,促进农村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建设文明乡镇,打造“诚信龙江”新乡村,让诚信价值观影响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更为显著。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级分类管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管理制度,逐步将信用监管融入乡村自治、法治、德治内容。坚持以征信体系为基础,以信用评级为手段,培育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创新信用助力乡村振兴方式。
逐步采集归集农村信用信息。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列入涉农相关信用信息内容,依法依规采集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建立村级信用信息档案,逐步实现农村信用主体“一户一档案”。要将农村信用信息归集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关联系统,建立农村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奖惩机制。探索开展农村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精准支持“三农”发展提供支撑。要研究制定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授信、利率、国家补贴、救济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充分发挥信用正向激励作用。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
五、加强各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实施“十大”领域诚信建设行动。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构建科研信用监管体系,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监管。在科技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承诺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打造规范的科技监督创新服务体系,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统筹协调的科技评估评价体系,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行业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加强校园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诚信治教,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诚信教育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提高教育公信力。加强教师诚信建设,建立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机制和教师信用评价机制,将教师信用评价制度与师德考核测评结果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师德诚信档案。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将诚信教育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讲诚信的良好校园氛围。要加强对校外各类培训机构诚信教育和诚信监督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诚信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划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动态调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对企业环保诚信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曝光力度,不断提升企业环保守法意识。
加强交通运输诚信建设。大力开展诚信交通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广泛推行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制,拓展“信易行”等场景应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水路建设市场、道路运输等方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持续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认定、公示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诚信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市场主体融资授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等方面广泛应用。
加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依法依规归集、公示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失信行为,探索建立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严厉打击刷评价、虚假评价、恶意评价等弄虚作假行为。
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导游(领队)等涉旅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加强旅游行业信用监管。推行服务承诺机制,畅通旅游消费者评价投诉渠道,加大社会评价信息采集,开展涉旅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引导全省旅行社、导游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积极应用龙江“码上诚信”,主动向社会展示自身诚信状况,打造“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品牌,塑造“诚信龙江”旅游新形象。
加强医疗卫生诚信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完善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包括医疗机构综合监督、运行评价、等级评审等内容的执业行为诚信管理评价体系,全面开展合理诊疗、合理护理、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的评价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将医务人员信用状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加强气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归集信用记录。推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依法转载发布气象服务信息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诚信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会展、广告和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参展商信用信息,推动从事展会招商、招展、会议组织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规范报刊媒体、网络直播平台和从业人员营销行为,建立广告发布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虚假广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二)开展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要求,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脱贫扶贫失信问题、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以及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涉农产品质量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粮食交易、矿物交易、油气交易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推动全社会诚信水平不断提高。
六、探索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一)鼓励开展信用创新示范。
鼓励各市(地)结合自身特色,围绕社会治理创新、提升监管效能、惠及民生、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打造数字城市等领域大胆尝试,实现“一地一特色”,不断提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水平。发挥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创新引领作用,探索开展投资贸易等领域信用创新建设。
(二)探索开展区域信用合作。
推动重点领域省内城市信用合作。探索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开展省内城市间信用合作。推动“信易+”等信用惠民利企政策和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实现省内城市间互认。
持续探索加强省际区域信用合作。推动与辽宁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合作,探索在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实现信用共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应用共认、市场发展共促、文化氛围共创,不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探索开展跨境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绥芬河论坛等作用,围绕黑龙江边境贸易发展,探索建立与俄罗斯及东北亚地区国家信用交流渠道,以对外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跨境金融等领域为重点,探索开展跨境信用监管合作。
(三)探索开展“信用+网格”创新社会治理。
发挥信用数据对政府治理、社会服务的支撑和驱动作用,探索建立“信用+网格”数据归集标准规范,构建“信用+网格”风险预警和联动响应机制。围绕基层治理等重点工作,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实现智能监测、分级预警、联动处置,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
(四)探索“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
持续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分析能力,推动整合有关行政监管数据、检验检测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数据,建立大数据信用监管动态预警模型,进行多维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提高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组织保障。
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统筹部署、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落实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本规划要求和工作实际,在各行业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与实践,积极探索创新示范,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加快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局面。
(三)加强工作推动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责,逐步形成常态化、系统化的责任落实机制。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