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弄虚作假被单位解聘而丢了“饭碗”
虽然诚实信用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一些求职者出于种种原因却偏偏弄虚作假,岂不知最终会丢了“饭碗”。
工作内容造假,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案例】
为在公司的产品销售竞赛中拔得头筹,获得销售部经理的“宝座”,黄女士一再违反公司禁令,虚构三份与购货商的大额销售合同,误导公司将大批产品运往“指定地点”后,长时间无人接收。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黄女士才承认造假的事实。公司虽然紧急收回了产品,但受到了重大损失。公司遂决定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点评】
公司的做法与要求并无不当。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黄女士就工作内容弄虚作假,导致公司受到重大损失,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指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黄女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的损害,却对此听之任之,无疑因具有重大过错而难辞其咎。
求职简历假造,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案例】
一家公司为招聘专门技术人员,在招聘广告中就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作出了明确限制。章女士由于心仪该份工作及其高薪,因而伪造了研究生学历和三年的相关工作经历前往应聘。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章女士此后的工作效率与能力让公司产生了怀疑,公司通过核实得知了真相,解除了与章女士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的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在公司已经就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作出了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章女士伪造求职简历,骗取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与之相违。
请假事由造假,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案例】
为陪男友外出游玩,明知公司不会轻易准假的肖女士心生一计:假称母亲病危,并持伪造的医院证明向公司请假半个月。谁知,肖女士回到公司后,却收到了解聘通知,理由是肖女士连续半个月没有上班构成旷工,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累计旷工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解约。原来,公司经与医院联系得知了真相。
【点评】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它要求劳动者切实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相互配合、共同全面地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肖女士为一己之私,编造请假事由,伪造相应证明,隐瞒陪男友外出游玩真相,骗取公司准假,不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而言无异于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