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职员以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自用涉骗贷罪被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社职员以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自用涉骗贷罪被诉

来源:澎湃新闻2022-01-31

广东省陆丰市一名信用社职员在2005年至2015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审批、审查其本人编造的冒用他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实际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共计182.5万。

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上述涉案的贷款清收员朱某甲被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违规审批其本人编造的冒用谢某甲、刘某甲等18人名义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80.3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谢某乙、郑某甲等25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37.15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审查岗、调查岗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违规审查通过其本人编造冒用朱某乙、余某甲、余某乙、刘某甲等12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50.9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安排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刘某乙等4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6.50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通过冒用妻子黄某甲、妹夫朱某丙、妹妹朱某丁、胞兄朱某戊的名义,以虚构借款用途、签订虚假个人借款合同等手段,获取贷款4笔,共计219万,用于偿还其本人及谢某甲、谢某乙、朱某乙、刘某乙等39笔逾期贷款。案发前,被告人朱某甲归还贷款本金5.7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213.28万余元、利息20.2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甲共实际违法发放贷款182.5万元。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7月21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将该案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8日重新将该案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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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职员以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自用涉骗贷罪被诉

2022-01-31 06:34:12 来源:

广东省陆丰市一名信用社职员在2005年至2015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审批、审查其本人编造的冒用他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实际违法发放多笔贷款共计182.5万。

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上述涉案的贷款清收员朱某甲被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违规审批其本人编造的冒用谢某甲、刘某甲等18人名义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80.3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谢某乙、郑某甲等25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37.15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陆丰市某信用社审查岗、调查岗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违规审查通过其本人编造冒用朱某乙、余某甲、余某乙、刘某甲等12人的虚假贷款材料,发放贷款共计50.95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朱某甲安排使用;还采用同样手段,违规发放其冒用刘某乙等4人的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共计16.50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通过冒用妻子黄某甲、妹夫朱某丙、妹妹朱某丁、胞兄朱某戊的名义,以虚构借款用途、签订虚假个人借款合同等手段,获取贷款4笔,共计219万,用于偿还其本人及谢某甲、谢某乙、朱某乙、刘某乙等39笔逾期贷款。案发前,被告人朱某甲归还贷款本金5.7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213.28万余元、利息20.2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甲共实际违法发放贷款182.5万元。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7月21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9日将该案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8日重新将该案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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