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等等。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大江网2022-02-22

2月18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江西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7章、63条

《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及附则。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叶敏健介绍,《条例》形成了以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两目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三清单(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对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作出了规定。

为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条例》从强化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四方面为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据介绍,《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信息定义与分类,对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内涵、归集、共享、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界定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边界,增强信用主体的认知度;围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设列领域,以及激励、惩戒措施实施范围,以打造公平、公正的联合奖惩体系,增强信用主体的获得感;围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信息归集的合规性以及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增强信用主体的安全感;围绕推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对政务诚信督导、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推动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更好更快落地见效,以增强信用主体的满意度。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条例》规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以下方面: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补充清单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增加监管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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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2022-02-22 06:25:01 来源:

2月18日,记者从《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江西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共7章、63条

《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及附则。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叶敏健介绍,《条例》形成了以一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两目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三清单(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对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作出了规定。

为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条例》从强化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四方面为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据介绍,《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信息定义与分类,对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内涵、归集、共享、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界定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边界,增强信用主体的认知度;围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设列领域,以及激励、惩戒措施实施范围,以打造公平、公正的联合奖惩体系,增强信用主体的获得感;围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信息归集的合规性以及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增强信用主体的安全感;围绕推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信用建设,对政务诚信督导、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推动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更好更快落地见效,以增强信用主体的满意度。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条例》规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以下方面: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补充清单规定的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增加监管频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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