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并在不断探索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广东省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和以信用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

解读《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家、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社会信用建设规划和一系列实施意见。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并在不断探索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广东省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和以信用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全省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奖惩、建立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国家确定的应率先运用信用信息的领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将公共信用信息运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实行联合奖惩。佛山市作为广东省重要的经济重地,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必将为佛山市带来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的诚信体系,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现“以信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成为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采用行政处罚等刚性惩罚措施外,对于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部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钻法律法规的空白,如投标人存在在投标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滥用投诉权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评审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评标评审分数畸高畸低;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代理业务水平低、与投标人串通等情形。因此,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工作多年实践基础上,借鉴广州、宿迁、芜湖等地的做法,提炼形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充分利用信用监管的软性监管手段,对每一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评价分数植入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效实现奖优罚劣,能有效地解决公共资源信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实际问题,具有现实需要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

1、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6〕101号)

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号)

4、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广州市十五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

8、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33号)

9、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

三、《办法》起草的过程

为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了前期研究,先后组织到广州、芜湖、宿迁等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先进地区开展调研,借鉴《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起草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初稿,经数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组织专家论证时,专家一致认为“《办法》制定依据充分、结构完整、适用范围合适,部门职责分工清晰,信用评价所使用的信息来源和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查询符合国家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符合国家提倡的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体现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汇总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7条,从总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范围、信用评价和结果公开、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平台枢纽、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范围”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所用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大方面;“信用评价和结果公开”明确了信用评价展示形式、共享方式、信息安全以及异议处理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监督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发起方以及中介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具体鼓励措施、例外事项以及联合体信用的认定等;“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的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五、关于重要事项的说明

本办法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模型,依托“信用佛山”的公共信用信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信息以及各公共资源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信息,并应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管理。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共资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是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因此,本办法填补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综合信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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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2022-03-04 06:00:54 来源: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家、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社会信用建设规划和一系列实施意见。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并在不断探索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广东省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和以信用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为全省开展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守信激励与失信奖惩、建立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国家确定的应率先运用信用信息的领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将公共信用信息运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实行联合奖惩。佛山市作为广东省重要的经济重地,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必将为佛山市带来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的诚信体系,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实现“以信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成为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采用行政处罚等刚性惩罚措施外,对于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部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钻法律法规的空白,如投标人存在在投标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滥用投诉权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评审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评标评审分数畸高畸低;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代理业务水平低、与投标人串通等情形。因此,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工作多年实践基础上,借鉴广州、宿迁、芜湖等地的做法,提炼形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充分利用信用监管的软性监管手段,对每一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评价分数植入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效实现奖优罚劣,能有效地解决公共资源信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实际问题,具有现实需要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

1、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6〕101号)

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号)

4、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广州市十五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3号)

8、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33号)

9、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

三、《办法》起草的过程

为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了前期研究,先后组织到广州、芜湖、宿迁等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先进地区开展调研,借鉴《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研究起草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初稿,经数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组织专家论证时,专家一致认为“《办法》制定依据充分、结构完整、适用范围合适,部门职责分工清晰,信用评价所使用的信息来源和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查询符合国家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符合国家提倡的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体现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汇总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7条,从总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范围、信用评价和结果公开、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平台枢纽、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范围”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所用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大方面;“信用评价和结果公开”明确了信用评价展示形式、共享方式、信息安全以及异议处理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了监督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发起方以及中介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具体鼓励措施、例外事项以及联合体信用的认定等;“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的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五、关于重要事项的说明

本办法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模型,依托“信用佛山”的公共信用信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信息以及各公共资源活动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信息,并应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管理。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共资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是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因此,本办法填补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综合信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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