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信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评价结果。

解读《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2021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以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积极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学校食品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联合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大数据中心起草并发布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省范围内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活动,适用对象涵盖四川省范围内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提供食品和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什么?

《办法》将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划分为主体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三类。

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包括市场主体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了学校在相关管理平台录入与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责任,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四、学校食品安全信用如何评定?

一是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层次。《办法》以1年为一个信用评定周期,将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二是明确不同信用等级的评判标准。《办法》针对四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具体明确了不同等级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情况等的评判。

三是明确了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措施。对守信的监管对象,予以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针对基本守信的监管对象,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失信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针对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除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外,还包括限制参与相关学校食品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五、信用监管如何修复?

根据《办法》规定,一方面,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违法违规情况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新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申请实现信用修复;另一方面,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异议。

此外,《办法》对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了适当的探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信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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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2022-03-05 06:00:43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2021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以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积极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学校食品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联合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省大数据中心起草并发布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省范围内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活动,适用对象涵盖四川省范围内为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提供食品和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什么?

《办法》将学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划分为主体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三类。

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包括市场主体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等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此外,《办法》明确了学校在相关管理平台录入与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责任,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四、学校食品安全信用如何评定?

一是明确了信用等级划分层次。《办法》以1年为一个信用评定周期,将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二是明确不同信用等级的评判标准。《办法》针对四个不同的信用等级,具体明确了不同等级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情况等的评判。

三是明确了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措施。对守信的监管对象,予以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针对基本守信的监管对象,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失信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针对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除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外,还包括限制参与相关学校食品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五、信用监管如何修复?

根据《办法》规定,一方面,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违法违规情况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新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申请实现信用修复;另一方面,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异议。

此外,《办法》对第三方评价工作进行了适当的探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信用评级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信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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