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助失信者“重生”
枣阳法院探索尝试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旨在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红利和信用修复渠道,让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中得到充分彰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湖北枣阳法院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助失信者“重生”

来源:中工网2022-03-22

“感谢法院为我实施了信用保护,不仅屏蔽了我的失信信息,还给我出具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消除了我在信用方面的顾虑。”日前,被执行人王某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十分激动。

据了解,这是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也是枣阳法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创新举措。

李某、余某等4人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枣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因王某在外打工未及时履行近7万元赔偿义务,故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王某回到枣阳从事个体经营后,执行干警找到了他,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判决的后果。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只是当下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希望法院促成和解,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考虑到王某在执行案处理过程中的积极态度,以及失信记录对今后的生活、经营可能受到影响,执行干警不仅即刻解除了对王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也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让失信者打上烙印,在生活中处处受限。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通过引导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枣阳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该规定,枣阳法院探索尝试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旨在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红利和信用修复渠道,让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中得到充分彰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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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06:00:10 来源:

“感谢法院为我实施了信用保护,不仅屏蔽了我的失信信息,还给我出具了这份《信用修复证明》,消除了我在信用方面的顾虑。”日前,被执行人王某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十分激动。

据了解,这是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也是枣阳法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创新举措。

李某、余某等4人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枣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因王某在外打工未及时履行近7万元赔偿义务,故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王某回到枣阳从事个体经营后,执行干警找到了他,向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判决的后果。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只是当下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希望法院促成和解,分期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考虑到王某在执行案处理过程中的积极态度,以及失信记录对今后的生活、经营可能受到影响,执行干警不仅即刻解除了对王某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也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让失信者打上烙印,在生活中处处受限。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通过引导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枣阳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该规定,枣阳法院探索尝试向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旨在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红利和信用修复渠道,让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中得到充分彰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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