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印发《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福建省印发《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2022-0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是指为施工现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同时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是指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其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人员和场地等信息实施自主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租赁、安拆、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建机一体化服务时应从登记系统中选取建机一体化企业自主登记的相关信息。

建机一体化企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开展信息登记,登记的相关信息与省厅数据资源中心互联互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和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设区市及以下的监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并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履约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履约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督促建机一体化企业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评价系统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登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能力评价(占比60%)、现场评价(占比30%)、履约评价(占比10%)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Zi=Qi×60%+Xi×30%+Li×10%

第八条 企业能力评价是指对企业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及事故信息的量化评分。

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评分。

省住建厅可根据建机一体化企业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九条 企业能力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各类评价权重动态计算。建机一体化企业各类评价分值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生效后,企业自动参与信用评价;企业周期评价前或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实时分值以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该类评价的实时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指企业自然年度内实时分值的日平均值。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由企业登记、评价系统自动采集、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自企业登记生效之日起,企业能力评价信息通过评价系统与登记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企业登记信息作为企业能力评价的相关得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已登记生效的场地和企业管理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实地核实,发现企业登记信息虚假的,纳入不良信息予以扣分。

省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的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实地核实;省外企业由企业入闽登记的市或县(市、区)的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实地核实。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司法机关裁判、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省级及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作出决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六条 事故信息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监管部门应指派评价人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评价,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现场评价具体要求按照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信息通过评价系统与一体化平台互联互通,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履约评价,项目负责人通过一体化平台对项目在用的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原则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自主登记生效后,评价系统自动采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并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审核,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厅建设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机一体化企业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等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能力评价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期内的现场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公示期内的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三十条 生效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 省住建厅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C级”。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前30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企业;若第30家企业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企业也一并计入,下同),且至少有3个季度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或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区间且全省排名倒数10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分值和排名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装配式建筑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

不同信用等级建机一体化企业整体合并的,按等级高的进行评定。

第三十三条 “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A级”资格,降为“B级”,有效期1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的,但不包含购买新设备迁入和企业整体合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中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省通报表扬一次,并按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80台(含)以上的;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50台(含)以上的;

(三)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30台(含)以上,且在本级排名前3位的。

第三十五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列入“C级”期间,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机关应对其提交的各类资料进行实质性考核。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审核安拆告知材料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提交加强设备管理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应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除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抽查外,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中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抽查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价人员的管理,发现评价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开展履约评价的,视同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件1或附件2中的规定对项目经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记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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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2-03-25 06:00:3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是指为施工现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同时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是指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其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人员和场地等信息实施自主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租赁、安拆、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建机一体化服务时应从登记系统中选取建机一体化企业自主登记的相关信息。

建机一体化企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开展信息登记,登记的相关信息与省厅数据资源中心互联互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和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设区市及以下的监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并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履约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履约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督促建机一体化企业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六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评价系统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登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能力评价(占比60%)、现场评价(占比30%)、履约评价(占比10%)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Zi=Qi×60%+Xi×30%+Li×10%

第八条 企业能力评价是指对企业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及事故信息的量化评分。

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评分。

省住建厅可根据建机一体化企业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评价内容。

第九条 企业能力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各类评价权重动态计算。建机一体化企业各类评价分值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生效后,企业自动参与信用评价;企业周期评价前或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实时分值以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该类评价的实时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指企业自然年度内实时分值的日平均值。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由企业登记、评价系统自动采集、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自企业登记生效之日起,企业能力评价信息通过评价系统与登记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企业登记信息作为企业能力评价的相关得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指派人员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已登记生效的场地和企业管理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实地核实,发现企业登记信息虚假的,纳入不良信息予以扣分。

省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的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实地核实;省外企业由企业入闽登记的市或县(市、区)的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实地核实。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司法机关裁判、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省级及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作出决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六条 事故信息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监管部门应指派评价人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评价,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现场评价具体要求按照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信息通过评价系统与一体化平台互联互通,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履约评价,项目负责人通过一体化平台对项目在用的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原则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自主登记生效后,评价系统自动采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并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审核,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厅建设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外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机一体化企业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等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能力评价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期内的现场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公示期内的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三十条 生效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 省住建厅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C级”。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前30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企业;若第30家企业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企业也一并计入,下同),且至少有3个季度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或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区间且全省排名倒数10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分值和排名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装配式建筑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

不同信用等级建机一体化企业整体合并的,按等级高的进行评定。

第三十三条 “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A级”资格,降为“B级”,有效期1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的,但不包含购买新设备迁入和企业整体合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中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省通报表扬一次,并按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80台(含)以上的;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50台(含)以上的;

(三)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企业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达到30台(含)以上,且在本级排名前3位的。

第三十五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列入“C级”期间,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机关应对其提交的各类资料进行实质性考核。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审核安拆告知材料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提交加强设备管理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应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除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抽查外,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中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抽查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价人员的管理,发现评价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开展履约评价的,视同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件1或附件2中的规定对项目经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记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1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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