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开启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细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自愿注册、异议处理等服务工作,重庆市发改委起草了《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开启征求意见

来源:重庆市发改委2022-04-2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开征求《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细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自愿注册、异议处理等服务工作,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并认真研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或依据,并于2022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xinyongcq@163.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范围、方式,增进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丰富程度,提升守信自律意识,依法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开放和自愿注册等相关服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秉持公平、客观、及时、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共信用信息被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隐匿、违规删除或非法买卖。

第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就业创业、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社会活动中依法依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

第二章 查询及开放服务

第五条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第六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依法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无需信用主体授权即可主动公开;依职权查询是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查询相关联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是指信用主体通过实名认证后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是指经信用主体授权进行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通过互联网查询。

信用主体无需认证即可查询自身或他人依法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经身份认证和主体识别的信用主体,可以查询自身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通过线下窗口查询。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加盖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四)其它相关材料。

授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使用承诺书(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统一拟订模板)。

第九条 信用主体因使用需要,可以依法通过系统接入方式,逐条或者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接入条件、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与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三)涉及非公开信用信息的,需取得信用主体授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自愿注册服务

第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丰富信用维度,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等设置自愿注册入口,实现信息统一填报、上传、维护、是否公开和自动标注等功能,但不对自愿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填报前应仔细阅读自愿注册须知,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知晓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和相关影响。在完成阅读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后,方可进行信用信息注册。

第十三条 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等渠道申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水电煤气、仓储物流、 知识产权、合同履约,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应当按照自愿注册须知、流程说明和模板准确填写对应信息,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愿注册合规的信息应纳入主体信用档案统一管理,供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活动参考使用。对经查实并确认的虚假信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该主体信用档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法定期限仍能查询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异议申请当日,在市信用平台上对相应异议信息做出标注。

(二)该信用信息属于本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同时取消相关异议标注。

(三)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告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在收到信息来源部门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当日,及时处理该信息并取消相关异议标注。

(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线下查询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依据和理由,提交相应材料(详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加盖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四)异议处理申请表、相关依据、理由及其它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且已出具结果报告或信源单位已有明确意见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平台仍提供该异议信息查询,不影响其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应专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档案,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统一封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规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开放和应用的,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2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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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开启征求意见

2022-04-25 05:50:03 来源: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开征求《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细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自愿注册、异议处理等服务工作,我委起草了《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并认真研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或依据,并于2022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xinyongcq@163.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401121)

附件: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范围、方式,增进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丰富程度,提升守信自律意识,依法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开放和自愿注册等相关服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秉持公平、客观、及时、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共信用信息被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隐匿、违规删除或非法买卖。

第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就业创业、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社会活动中依法依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应用范围。

第二章 查询及开放服务

第五条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第六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依法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无需信用主体授权即可主动公开;依职权查询是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查询相关联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实名认证查询是指信用主体通过实名认证后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是指经信用主体授权进行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通过互联网查询。

信用主体无需认证即可查询自身或他人依法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经身份认证和主体识别的信用主体,可以查询自身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通过线下窗口查询。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加盖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四)其它相关材料。

授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使用承诺书(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统一拟订模板)。

第九条 信用主体因使用需要,可以依法通过系统接入方式,逐条或者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接入条件、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与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三)涉及非公开信用信息的,需取得信用主体授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自愿注册服务

第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自愿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丰富信用维度,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等设置自愿注册入口,实现信息统一填报、上传、维护、是否公开和自动标注等功能,但不对自愿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填报前应仔细阅读自愿注册须知,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知晓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和相关影响。在完成阅读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后,方可进行信用信息注册。

第十三条 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信用重庆”微信公众号、“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等渠道申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水电煤气、仓储物流、 知识产权、合同履约,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应当按照自愿注册须知、流程说明和模板准确填写对应信息,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愿注册合规的信息应纳入主体信用档案统一管理,供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活动参考使用。对经查实并确认的虚假信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该主体信用档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过法定期限仍能查询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异议申请当日,在市信用平台上对相应异议信息做出标注。

(二)该信用信息属于本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同时取消相关异议标注。

(三)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告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在收到信息来源部门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当日,及时处理该信息并取消相关异议标注。

(四)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复核。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线下查询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依据和理由,提交相应材料(详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加盖公章(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四)异议处理申请表、相关依据、理由及其它相关材料。

授权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主体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且已出具结果报告或信源单位已有明确意见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平台仍提供该异议信息查询,不影响其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整理异议处理资料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应专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档案,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统一封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规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开放和应用的,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2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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