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他们都败诉了?5个案例告诉你诚实守信多重要
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诚信原则作为基本规定,成为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那么在劳动纠纷案例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具体应用呢?华龙网信用频道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啥他们都败诉了?5个案例告诉你诚实守信多重要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2-04-28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8日12时讯(刘薇薇)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诚信原则作为基本规定,成为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此外,《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条也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难看出,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在不断被重视。那么在劳动纠纷案例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具体应用呢?华龙网信用频道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劳动者在求职时假造简历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并于2020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罗某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2021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解析: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依约解决户口应补偿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工作。此后,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某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后获批准离职。因该公司未就其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的主张举证,法院认定该公司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此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三:请假事由造假 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为陪男友外出游玩,明知公司不会轻易准假的肖女士心生一计:假称母亲病危,并持伪造的医院证明向公司请假半个月。谁知,肖女士回到公司后,却收到了解聘通知,理由是肖女士连续半个月没有上班构成旷工,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累计旷工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解约。原来,公司经与医院联系得知了真相。

案例解析: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它要求劳动者切实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相互配合、共同全面地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肖女士为一己之私,编造请假事由,伪造相应证明,隐瞒陪男友外出游玩真相,骗取公司准假,不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应聘者可索赔

2020年5月,胡女士收到了某服饰有限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并载明了明确录用意愿、报道时间及薪资待遇。然而当胡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并按规定时间去这家公司报到时,并未被此公司接待,之后还被告知其未被录用,胡女士遂作为原告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面试合格后,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载明同意录用原告,报到时间确定为2020年6月24日,还要求原告提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一份”,此后,在双方的洽谈过程中,被告也催促原告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原告按照规定时间到被告处报到时,被告公司拒绝接待,最终亦未能录用原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不遵守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2011年3月1日,王某与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企业的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了69份买卖合同。2019年3月,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无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合同,其行为有悖诚信,亦损害了A公司利益,A公司据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其诉求。

案例解析: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编后语: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认知也在不断变化,并产生出不同内涵。需谨记的是若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切莫忽视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视及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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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2:41: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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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在不断被重视。那么在劳动纠纷案例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哪些具体应用呢?华龙网信用频道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劳动者在求职时假造简历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罗某在简历中虚构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借此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考核,并于2020年11月入职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罗某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2021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罗某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二审法院查明,罗某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解析: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依约解决户口应补偿

2013年8月,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公司承诺为李某解决落户北京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入职该公司的某下级公司工作。此后,李某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户口。

因北京某电子公司未按承诺解决北京户口,李某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后获批准离职。因该公司未就其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的主张举证,法院认定该公司依法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此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解决北京市户口,未积极履行、落实在招录员工过程中所承诺的优厚条件,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有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三:请假事由造假 用人单位享有解聘权

为陪男友外出游玩,明知公司不会轻易准假的肖女士心生一计:假称母亲病危,并持伪造的医院证明向公司请假半个月。谁知,肖女士回到公司后,却收到了解聘通知,理由是肖女士连续半个月没有上班构成旷工,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累计旷工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解约。原来,公司经与医院联系得知了真相。

案例解析: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立身之本,它要求劳动者切实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相互配合、共同全面地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肖女士为一己之私,编造请假事由,伪造相应证明,隐瞒陪男友外出游玩真相,骗取公司准假,不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应聘者可索赔

2020年5月,胡女士收到了某服饰有限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并载明了明确录用意愿、报道时间及薪资待遇。然而当胡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并按规定时间去这家公司报到时,并未被此公司接待,之后还被告知其未被录用,胡女士遂作为原告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面试合格后,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载明同意录用原告,报到时间确定为2020年6月24日,还要求原告提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一份”,此后,在双方的洽谈过程中,被告也催促原告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然而,在原告按照规定时间到被告处报到时,被告公司拒绝接待,最终亦未能录用原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不遵守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2011年3月1日,王某与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企业的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了69份买卖合同。2019年3月,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无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约定,私自代表其他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方签订合同,其行为有悖诚信,亦损害了A公司利益,A公司据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其诉求。

案例解析: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编后语: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认知也在不断变化,并产生出不同内涵。需谨记的是若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切莫忽视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视及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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