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闪婚闪离四次使四人获购房资格 法院建议列为严重失信人
南京秦淮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中发现,女性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谎称未婚,与男性被告登记结婚并取得在南京的购房资格,男性被告则在一年半内先后与四名女子闪婚闪离,婚姻持续时间最短2天,最长7天。
澎湃新闻5月10日从秦淮区法院获悉,因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该院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并依法建议区民政局将两人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据介绍,王某2003年与人在福建登记结婚,2020年5月经福建某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在南京生活的王某为取得南京的购房资格,谎称未婚,于2017年10月在南京与丁某登记结婚,两天后登记离婚。
王某与丁某登记结婚当天,以家庭名义向市房产局申请开购房证明,随即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现房销售合同,购买了南京江宁区某小区房屋。
王某称,后来自己意识到在婚姻存续期与他人登记结婚属于重婚,遂于今年1月向秦淮区法院起诉丁某,请求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发现,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丁某先后与王某等4名女性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仅2天至7天。丁某称,他虽与四名女性登记结婚,但并没有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与四名女性申请购房证明,取得购房证明后离婚。
因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秦淮区法院判决她与丁某的婚姻无效。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及丁某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限购、取得购房资格手段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双方进行当庭训诫,告知其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判决后,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区法院向区民政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将王某和丁某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两单位已书面回复。区民政局称,4月已撤销王某、丁某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单位均表示将在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和婚姻登记工作中加强管理。
据承办法官介绍,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31个国家部委于2018年下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14项惩戒措施。(邱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