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家庄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评价企业名录。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分级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评价企业名录,保持清单、名录动态更新。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明确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实施分级共享。畅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保障信息安全。
(三)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运用。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供各(县、区)、各部门在审批、监管、服务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四)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行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机融合。
(五)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典型,做好宣传引导。
《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国家、省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细化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监管结果运用等相关举措,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综合效能,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