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三千只三无口罩诉退一赔三 法院这样判了
王某花费1500元,在A公司淘宝平台店铺购买口罩3000只。收到涉案产品后,王某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开箱,并进行了录像、拍照,发现该批口罩既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没有执行标准(合格证),系三无产品。

消费者购三千只三无口罩诉退一赔三 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澎湃新闻2022-06-21

江苏消费者王某去年网购3000只三无口罩,后以店主有欺诈之嫌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不过王某的诉请没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是其被法院认定系有目的地购买,索赔意向明显,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

澎湃新闻从南通启东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6日,王某花费1500元,在A公司淘宝平台店铺购买标识“奥运中国红一次性口罩成人三层防护独立包装”的奥运口罩3000只。收到涉案产品后,王某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开箱,并进行了录像、拍照,发现该批口罩既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没有执行标准(合格证),系三无产品。且经王某了解,2021年7月29日,相关权利人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强调,网络销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口罩”只捐赠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销售。

王某认为,涉案口罩为三无产品且系假货,A公司仍将其在网络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1500元,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共计6000元。

据查,王某在法院起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其在淘宝上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和宣传虚假为由起诉商家,主张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对于A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理,王某已通过12315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法院也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启东法院认为,民事行为中的欺诈通常是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即不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且要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还要有诱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致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从A公司的淘宝店铺宣传图片可以看出,涉案口罩违法违规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若仅凭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的宣传进而购买3000只、价款1500元的涉案口罩,放于当时的疫情形势下考量,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曾多次就商家产品的标识问题进行投诉或者诉讼的情况,其对商品标识违法问题应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但其仍有目的地进行购买,且索赔意向明显,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的标识违法行为不足以导致王某在购买涉案口罩时产生错误的认识。

法院认为,A公司对涉案口罩标识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对于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涉案口罩涉嫌侵权,王某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施合同目的,故对双方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涉案口罩王某并未使用,应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返还王某所付货款,并对退还的口罩依法依规予以销毁或交由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处置。(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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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三千只三无口罩诉退一赔三 法院这样判了

2022-06-21 05:33:41 来源:

江苏消费者王某去年网购3000只三无口罩,后以店主有欺诈之嫌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不过王某的诉请没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是其被法院认定系有目的地购买,索赔意向明显,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

澎湃新闻从南通启东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6日,王某花费1500元,在A公司淘宝平台店铺购买标识“奥运中国红一次性口罩成人三层防护独立包装”的奥运口罩3000只。收到涉案产品后,王某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开箱,并进行了录像、拍照,发现该批口罩既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没有执行标准(合格证),系三无产品。且经王某了解,2021年7月29日,相关权利人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强调,网络销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口罩”只捐赠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销售。

王某认为,涉案口罩为三无产品且系假货,A公司仍将其在网络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1500元,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共计6000元。

据查,王某在法院起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其在淘宝上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和宣传虚假为由起诉商家,主张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对于A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理,王某已通过12315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法院也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问题,启东法院认为,民事行为中的欺诈通常是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即不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且要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还要有诱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致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从A公司的淘宝店铺宣传图片可以看出,涉案口罩违法违规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若仅凭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的宣传进而购买3000只、价款1500元的涉案口罩,放于当时的疫情形势下考量,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曾多次就商家产品的标识问题进行投诉或者诉讼的情况,其对商品标识违法问题应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但其仍有目的地进行购买,且索赔意向明显,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的标识违法行为不足以导致王某在购买涉案口罩时产生错误的认识。

法院认为,A公司对涉案口罩标识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对于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涉案口罩涉嫌侵权,王某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施合同目的,故对双方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涉案口罩王某并未使用,应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返还王某所付货款,并对退还的口罩依法依规予以销毁或交由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处置。(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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