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企业行为应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当企业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恶意注销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后,应将其作为严重的诚信污点,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相关人员后续在投资兴办企业、参与招投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在全社会寸步难行。

恶意注销企业行为应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来源:法治日报2022-06-3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企业恶意注销、刷单炒信、利用快递物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建设工程转包违法违规等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而且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公司注册登记和注销登记都变得更加便捷。类似承诺制注销登记改革,让企业注销流程更加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成本明显降低。但与此同时,也给少数公司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行政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此次最高检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就涉及企业恶意注销问题。该木业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被股东迅速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如果数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只需将企业注销就能轻松免除,那么不仅会让行政执法陷入尴尬,而且会对其他守法企业造成不公,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甚至还会形成恶意注销逃避处罚的“示范”效应。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遂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并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法院应通知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某市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并向申请机关释明,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就个案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障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性。但企业恶意注销的现象,在现实中显然并非个案。很多企业一旦遭遇行政处罚或在面临不利判决时,就会想到恶意注销企业之类的歪招。倘若股东隐瞒公司有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进而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企业失去主体地位,又该如何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如何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逃避债务之类行为,其实早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若有限责任公司被恶意注销,唯一的结果只能是将股东有限责任升级为无限责任。其他类型企业的股东,同样不可能逃脱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驳回执行申请,并不向申请人释明可将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就很可能让一些人恶意注销企业的阴谋得逞。

要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还需要多方发力。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之间,应当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也应完善相关执行流程。同时,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当企业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恶意注销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后,应将其作为严重的诚信污点,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相关人员后续在投资兴办企业、参与招投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在全社会寸步难行。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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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企业行为应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2022-06-30 05:17:11 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企业恶意注销、刷单炒信、利用快递物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建设工程转包违法违规等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而且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公司注册登记和注销登记都变得更加便捷。类似承诺制注销登记改革,让企业注销流程更加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成本明显降低。但与此同时,也给少数公司恶意注销换壳、逃避行政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此次最高检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就涉及企业恶意注销问题。该木业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被股东迅速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如果数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只需将企业注销就能轻松免除,那么不仅会让行政执法陷入尴尬,而且会对其他守法企业造成不公,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甚至还会形成恶意注销逃避处罚的“示范”效应。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遂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并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法院应通知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某市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并向申请机关释明,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就个案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障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性。但企业恶意注销的现象,在现实中显然并非个案。很多企业一旦遭遇行政处罚或在面临不利判决时,就会想到恶意注销企业之类的歪招。倘若股东隐瞒公司有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进而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企业失去主体地位,又该如何确保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如何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逃避债务之类行为,其实早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若有限责任公司被恶意注销,唯一的结果只能是将股东有限责任升级为无限责任。其他类型企业的股东,同样不可能逃脱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驳回执行申请,并不向申请人释明可将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就很可能让一些人恶意注销企业的阴谋得逞。

要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还需要多方发力。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之间,应当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要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也应完善相关执行流程。同时,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当企业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恶意注销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后,应将其作为严重的诚信污点,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对相关人员后续在投资兴办企业、参与招投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在全社会寸步难行。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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