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
原标题:深圳:有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 无信用风险企业减少打扰
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范》,深圳将以诚信合规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指标及规则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工矿商贸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监管。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共纳入应急综合管理系统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32804家,持证执法人员681人,对象人员比195:1,监管力量较薄弱。在不能增加执法人员以提升执法检查力度及数量前提下,应急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以安全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
近年来随着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各种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且绝对数量仍保持高位,在各类社会矛盾中占比仍较高。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对有信用风险问题的企业加强监督监管,对无信用风险问题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其生产经营的打扰,有利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在相关背景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据介绍,《规范》规定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等级划分及含义、指标类别、等级评定、差异化管理和失信约束。其核心含义是以诚信合规为基础,通过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按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指标及规则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四个等级进行表示,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等级对工矿商贸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监管。
《规范》明确了信息采集的四个途径,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安全生产执法、行业组织自愿填报、企业自主申报。在差异化监管部分,根据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本质上不会对企业基本权益产生影响或者增加义务。
在失信约束部分,《规范》包括行政性约束和行业性约束。行政性约束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行失信惩戒,势必会减损用人单位的基本权益或者增加义务负担,因此惩戒的对象和措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加以实施。而行业性约束则属于行业自律的范畴,鼓励引导为主,非强制性。
(记者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