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遏制电诈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打击遏制电诈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2-09-08

原标题:打击遏制电诈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诈骗,钻管理漏洞,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侧重前端防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王爱立介绍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总体上有三个特点——快、防、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立法技术上是“小快灵”,体现“小切口”,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进一步丰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

有关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已作出多次修改完善,法律手段总体上较为充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系统观念,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主要是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新型领域立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作为一部专项急需立法,必须立足实践需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赋予执法机关职权和企业责任,同时必须坚持精准防治,防止“一刀切”,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他们利用这些技术和服务实施骗术、转移资金等,钻行业管理漏洞,采取各种包装手法逃避打击。因此,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关键和重点,也是难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在总则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特别是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十分关键。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实名制要求,特别是为保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账号在使用环节的“实人实操”,规定可以重新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等。

规定企业对各类涉诈信息、活动的监测处置责任。比如,银行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涉诈异常银行卡、可疑交易等进行监测处置;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互联网账号、App、网络黑灰产业进行监测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防范其相关业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

此外,要求加强对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等网络资源规范管理,强化各行业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黑样本数据信息共享。同时,规定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明晰监管职责

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有关制度作了针对性规定,有的还很具体和明确,目的是打造“全社会反诈”,切实提升防范效果。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各个方面的主体规定了宣传防范责任,包括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企业,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等,还规定了社会面上的单位、个人也要加强内部防范和提升防范意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精准性,对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体作出专门规定,规定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银行、电信企业等要对本领域新出现的各种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要在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两卡”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有关新闻单位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防范打击。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将工作做在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前等。

加强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地区之间要协同配合、快速联动。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完善机制、加强依法打击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在有关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和综合措施章节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范职责。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提升合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同时还规定了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严厉惩处电诈分子及其关联人员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在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活动嫌疑的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限制出境。

在对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方面,对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GOIP等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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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遏制电诈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2022-09-08 06:00:31 来源:

原标题:打击遏制电诈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诈骗,钻管理漏洞,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侧重前端防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王爱立介绍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总体上有三个特点——快、防、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立法技术上是“小快灵”,体现“小切口”,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进程快,体现急用先行,进一步丰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

有关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已作出多次修改完善,法律手段总体上较为充足。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系统观念,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主要是按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新型领域立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作为一部专项急需立法,必须立足实践需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赋予执法机关职权和企业责任,同时必须坚持精准防治,防止“一刀切”,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离不开金融、通信、互联网,他们利用这些技术和服务实施骗术、转移资金等,钻行业管理漏洞,采取各种包装手法逃避打击。因此,加强对这些行业领域的治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关键和重点,也是难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加强行业治理,压实企业社会责任。在总则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特别是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管理十分关键。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实名制要求,特别是为保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账号在使用环节的“实人实操”,规定可以重新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等。

规定企业对各类涉诈信息、活动的监测处置责任。比如,银行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涉诈异常银行卡、可疑交易等进行监测处置;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互联网账号、App、网络黑灰产业进行监测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防范其相关业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

此外,要求加强对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等网络资源规范管理,强化各行业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黑样本数据信息共享。同时,规定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明晰监管职责

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有关制度作了针对性规定,有的还很具体和明确,目的是打造“全社会反诈”,切实提升防范效果。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各个方面的主体规定了宣传防范责任,包括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企业,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等,还规定了社会面上的单位、个人也要加强内部防范和提升防范意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增强了宣传的针对性、精准性,对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体作出专门规定,规定反诈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银行、电信企业等要对本领域新出现的各种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要在业务过程中对非法买卖“两卡”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有关新闻单位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防范打击。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将工作做在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前等。

加强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地区之间要协同配合、快速联动。

王爱立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完善机制、加强依法打击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在有关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和综合措施章节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范职责。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提升合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同时还规定了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严厉惩处电诈分子及其关联人员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在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活动嫌疑的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限制出境。

在对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方面,对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GOIP等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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