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代会精神 以新业绩新气象迎接十九大】重庆市困难群众实行区县域内定点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重庆商报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提出对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并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所指的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具体来看,救助对象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区县扶贫部门或区县民政部门近期出具的证明为上述人员的证明材料,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直接办理入院手续治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对纳入资助范围的民政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此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4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记者 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