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通过 明日起施行
华龙网9月30日13时45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修改了宪法宣誓誓词,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要求,对宪法宣誓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今(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修订情况作了详细解读。
据了解,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依据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和奏唱国歌的有关规定。
今年4月,重庆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修订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常态化开展宪法宣誓活动”。
“除了衔接落实上位法和贯彻市委部署要求,目前在宣誓活动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余亚东介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启动了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宪法宣誓工作。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的内容共22处,其中9处为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就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作了修改,新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同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在宣誓细节方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宣誓领誓人应当在宣誓人中指定,拳心朝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