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这些车请赶快去车管所一趟,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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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这些车请赶快去车管所一趟,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1-18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月18日21时33讯(记者 赵紫东 )渝北交巡警发布消息称,为从源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渝北交巡警严格按照重庆交巡警的工作要求在全区开展“四类重点车辆”(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警方提醒

1、客货运企业、车辆所有人应按时审验车辆,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2、交巡警将加强路面管控,发现此类车辆严格查处,逾期未检查车辆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3、渝北交巡警也将督促企业、车辆所有人按时审验,消除安全隐患。

4、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客货运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警方对外公示上述四类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结果

租赁客运(大型普通客车)未检验或逾期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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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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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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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专段号牌客运(大型)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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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营转非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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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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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非营运专段号牌客运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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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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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这些车请赶快去车管所一趟,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2019-01-18 22:22 来源: 0 条评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月18日21时33讯(记者 赵紫东 )渝北交巡警发布消息称,为从源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渝北交巡警严格按照重庆交巡警的工作要求在全区开展“四类重点车辆”(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警方提醒

1、客货运企业、车辆所有人应按时审验车辆,否则不能上路行驶;

2、交巡警将加强路面管控,发现此类车辆严格查处,逾期未检查车辆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3、渝北交巡警也将督促企业、车辆所有人按时审验,消除安全隐患。

4、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客货运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警方对外公示上述四类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结果

租赁客运(大型普通客车)未检验或逾期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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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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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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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专段号牌客运(大型)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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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营转非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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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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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非营运专段号牌客运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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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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