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毒血旺 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4月9日,重庆江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制售毒血旺 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4-10

庭审现场。江津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10日11时20分讯(记者 李袅 通讯员 路芳)烫火锅血旺是不少人的心头好,然而有黑心商贩竟在其中添加福尔马林,检测出含致癌物甲醛成分。4月9日,重庆江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不法商贩在血旺中添加福尔马林

2018年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制作生产了“碗碗鸭血”160碗和“坨坨猪血”100余斤,“碗碗鸭血”以每碗1元的价格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以每斤1元的价格在市场零售70斤左右,剩余30余斤被查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坨坨猪血”以及王某出售至火锅店的“碗碗鸭血”进行抽样送检。几天后,经永川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告王某制作的“坨坨猪血”和“碗碗鸭血”中均检测出一类致癌物甲醛成分。

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办理。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8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王某在生产血旺过程中均添加了福尔马林溶液,其销售金额最低为1030元。

被告获刑10个月并被禁止从业

江津检察院于2018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利益未获得救济,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江津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行业人员,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依法应对其从业禁止。

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有关的职业;判处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的10倍赔偿金1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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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血旺 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4-10 11:28:11 来源:

庭审现场。江津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10日11时20分讯(记者 李袅 通讯员 路芳)烫火锅血旺是不少人的心头好,然而有黑心商贩竟在其中添加福尔马林,检测出含致癌物甲醛成分。4月9日,重庆江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系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不法商贩在血旺中添加福尔马林

2018年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制作生产了“碗碗鸭血”160碗和“坨坨猪血”100余斤,“碗碗鸭血”以每碗1元的价格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以每斤1元的价格在市场零售70斤左右,剩余30余斤被查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坨坨猪血”以及王某出售至火锅店的“碗碗鸭血”进行抽样送检。几天后,经永川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告王某制作的“坨坨猪血”和“碗碗鸭血”中均检测出一类致癌物甲醛成分。

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将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江津区公安局办理。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8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王某在生产血旺过程中均添加了福尔马林溶液,其销售金额最低为1030元。

被告获刑10个月并被禁止从业

江津检察院于2018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利益未获得救济,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江津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行业人员,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依法应对其从业禁止。

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有关的职业;判处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的10倍赔偿金1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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