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获刑 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当17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立即把加长的被告人席位占得满满当当。这是今(16)日,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现场。彭军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法院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7人获刑 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5-16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16日21时15分讯(记者 李袅)当17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立即把加长的被告人席位占得满满当当。这是今(16)日,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现场。彭军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法院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渝北法院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共谋成立万兴公司从事追债活动。彭军占公司股份40%,杨正文、秦国光各占公司股份30%。这家公司设法务部、外勤部、人事部、后勤部等。被告人彭军担任总经理,管理公司全部事务,包括招揽业务、公司运营、资金支配、策划、指挥、组织追债等。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排、实施追债等。被告人刘朝忠为法务部部长,主要负责收集债务人信息、寻找债务人等。被告人邹庆为外勤部部长,负责在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的安排下,管理、安排其他外勤人员或者直接参与追债。该组织通过网络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王磊等12名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并购买了车辆、GPS跟踪器、甩棍等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网页及口头宣扬等方式,大肆宣传追债业务。接到业务后,该组织通过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的假象。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找到债务人后,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带领邹庆、王磊等外勤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强行将债务人带至指定地点要求还债。如不能还债或不能达成还债协议,上述人员将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

在上述过程中,该组织还伴随有强行处置债务人财物、强行索取“辛苦费”等行为,先后暴力索债三十余起,获得高额前期代理费用与后期代理佣金。此外,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牟取暴利。

据统计,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698万余元,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彭军为组织、领导者,秦国光、杨正文、刘朝忠、邹庆为积极参加者,王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仅应当对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刘朝忠、邹庆、王磊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各自参加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上述17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对此,渝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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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获刑 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9-05-16 21:21:13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5月16日21时15分讯(记者 李袅)当17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立即把加长的被告人席位占得满满当当。这是今(16)日,重庆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现场。彭军等17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法院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渝北法院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共谋成立万兴公司从事追债活动。彭军占公司股份40%,杨正文、秦国光各占公司股份30%。这家公司设法务部、外勤部、人事部、后勤部等。被告人彭军担任总经理,管理公司全部事务,包括招揽业务、公司运营、资金支配、策划、指挥、组织追债等。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排、实施追债等。被告人刘朝忠为法务部部长,主要负责收集债务人信息、寻找债务人等。被告人邹庆为外勤部部长,负责在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的安排下,管理、安排其他外勤人员或者直接参与追债。该组织通过网络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王磊等12名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并购买了车辆、GPS跟踪器、甩棍等工具,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网页及口头宣扬等方式,大肆宣传追债业务。接到业务后,该组织通过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的假象。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找到债务人后,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带领邹庆、王磊等外勤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强行将债务人带至指定地点要求还债。如不能还债或不能达成还债协议,上述人员将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

在上述过程中,该组织还伴随有强行处置债务人财物、强行索取“辛苦费”等行为,先后暴力索债三十余起,获得高额前期代理费用与后期代理佣金。此外,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牟取暴利。

据统计,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698万余元,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彭军为组织、领导者,秦国光、杨正文、刘朝忠、邹庆为积极参加者,王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仅应当对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刘朝忠、邹庆、王磊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各自参加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上述17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对此,渝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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