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6-01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1日6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据了解,《条例》于1998年5月29日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表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防护林内进行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剃枝”修改为“砍柴”。

将《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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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06:00:00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1日6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据了解,《条例》于1998年5月29日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表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防护林内进行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剃枝”修改为“砍柴”。

将《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在防护林内进行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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