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我国贫困退出长效机制

积极构建我国贫困退出长效机制

来源:经济日报2019-07-19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我国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2018年,我国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有284个贫困县申请退出。从今年7月初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将对宣布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因此,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必要建立科学而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倾力构建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

一是激发贫困退出主体的内生动力。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如果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够,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下一步这个地方发展仍存有问题。一个地方需要有自身的支柱产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因此,应增强贫困退出主体的能动性,在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的同时,实现从外部输血到内部造血的转变,从而积极推动整个贫困退出工作。

二是继续保留专项、行业、社会等有关扶持政策。以建立专项扶贫规划和实施精准扶贫为抓手,保持对退出县、村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强化行业规划、年度计划与扶贫攻坚规划的衔接,在制定行业规划、年度计划时对退出县、村继续予以支持,确保资金项目投入力度不减。退出县、村原有定点挂钩扶贫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

三是构建社会化大扶贫格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构建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加大社会扶贫力度。发挥定点帮扶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仁人志士等社会力量与贫困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使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早日脱贫。

着力完善贫困退出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贫困动力机制的逻辑延续,是满足退出条件和增强退出动力的内在要求。一是建议明确补偿主体。加强对补偿依据的认识,完善相关补偿性政策,在补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对环境安全、水体质量、林地保护与优化配置的外部效用,以及移民退出后相关的产权效应和福利效应损失,还要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是建议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涉及设定、计算、成本估算、规模估算、资金来源与分配等问题。首先,应处理好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即上级政府、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退出主体如何分担补偿费用的问题;其次,应处理好如何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解决补偿资金的可持续来源问题,既使政府在可负担的财政范围内有序推动,又使得有条件退出的贫困主体顺利退出。

三是建议创新补偿方式。为满足多重效用需求,可以建立诸如“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多样化的退出补偿方式。政府部门可建立专门的贫困退出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贫困退出的条件评价和补偿评价等,为贫困退出主体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得贫困退出主体在第一时间受益。同时,要注意加强第三方评估对退出补偿的监测和监督,并控制好投资成本,充分发挥退出补偿的效用。

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亟待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贫困退出过程中,要注意和有效防范贫困退出后可能出现的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和因学返贫现象,对建档立卡贫困乡、贫困村和贫困户,保持并加大扶贫整乡整村推进等项目支持力度,对退出区县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脱贫人口返贫问题。

二是重视贫困退出制度设计,抵消制度风险。要警惕“大跃进”式的快速退出可能引致的负面效应,更不能出现贫困退出后出现社会风险。为此,既要加强贫困退出制度改革,保障退出主体的福利,同时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财政负担过重引发“财政风险”;既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贫困退出,又要坚持自愿原则,反对以政府主导强行推动贫困退出;既要研究政府在贫困退出过程的责任和权力边界,又要防止出现侵占贫困主体利益的行为。

三是积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营造政策保障环境。贫困退出的主体一般是风险偏好较弱的群体,有效防范风险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工具,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减轻贫困退出主体的经济社会压力。

强化贫困退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针对当前多数贫困户、贫困乡镇和贫困县退出面临条件不足、动力缺乏和风险较大的现实情况,需要进一步对贫困退出行为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就贫困退出激励而言,对按程序报批后退出的贫困区县,兑现奖励资金;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区县,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制定专项考核奖励办法,年度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对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乡在规定期限内扶贫项目资金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通过对贫困退出进行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等正向激励,有效引导贫困地区的自愿自主退出。

就贫困退出的约束而言,应采取用途约束、资金约束、审批约束和惠农约束,对低效(无效)利用资金、非农使用的扶贫资金进行管理,防止扶贫资金滥用、扶贫项目无效开展和盲目退出。把贫困县(区)退出相关年度目标任务作为贫困地区县(区)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评意见、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并优先提拔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建立贫困退出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贫困退出的第三方评估可以有效保证贫困退出的客观性、公正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弥补政府自查的不足,更加公平地判断政策和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用,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评估,调动专业人才、知识和资源等优势,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建立健全扶贫工程与项目的考核体系,提升扶贫开发绩效。

首先,建议构建科学的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签订协议、设计方案、实施评估、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评估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定期评估会议、汇报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评估简报,收集和存储评估过程中的文字、影像等资料,以备查验和使用。

其次,建议加强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的结果管理。评估报告的最终审定、发布、使用和存档等事项由各级扶贫办确定。一是关于评估结果审定。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社会组织等各方对评估报告作出最终审定。二是关于评估结果发布。由扶贫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影响力的媒体对扶贫开发工程与项目评估成果进行报道。三是评估结果使用和存档。

再次,建议做好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反馈工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为改进和完善扶贫开发工程与项目提供参考依据。对评估结果发现的工程与项目问题或缺陷,通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商讨并制定对策,并将所形成对策建议反馈至工程或项目实施地区,以便改进和完善。

(作者单位:重庆智库研究院专题研究部;大运河智库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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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我国贫困退出长效机制

2019-07-19 06:03:57 来源: 0 条评论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我国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2018年,我国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有284个贫困县申请退出。从今年7月初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将对宣布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因此,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必要建立科学而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倾力构建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

一是激发贫困退出主体的内生动力。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如果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够,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下一步这个地方发展仍存有问题。一个地方需要有自身的支柱产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因此,应增强贫困退出主体的能动性,在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的同时,实现从外部输血到内部造血的转变,从而积极推动整个贫困退出工作。

二是继续保留专项、行业、社会等有关扶持政策。以建立专项扶贫规划和实施精准扶贫为抓手,保持对退出县、村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强化行业规划、年度计划与扶贫攻坚规划的衔接,在制定行业规划、年度计划时对退出县、村继续予以支持,确保资金项目投入力度不减。退出县、村原有定点挂钩扶贫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

三是构建社会化大扶贫格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构建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加大社会扶贫力度。发挥定点帮扶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仁人志士等社会力量与贫困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使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早日脱贫。

着力完善贫困退出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贫困动力机制的逻辑延续,是满足退出条件和增强退出动力的内在要求。一是建议明确补偿主体。加强对补偿依据的认识,完善相关补偿性政策,在补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对环境安全、水体质量、林地保护与优化配置的外部效用,以及移民退出后相关的产权效应和福利效应损失,还要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是建议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涉及设定、计算、成本估算、规模估算、资金来源与分配等问题。首先,应处理好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即上级政府、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退出主体如何分担补偿费用的问题;其次,应处理好如何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解决补偿资金的可持续来源问题,既使政府在可负担的财政范围内有序推动,又使得有条件退出的贫困主体顺利退出。

三是建议创新补偿方式。为满足多重效用需求,可以建立诸如“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多样化的退出补偿方式。政府部门可建立专门的贫困退出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贫困退出的条件评价和补偿评价等,为贫困退出主体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得贫困退出主体在第一时间受益。同时,要注意加强第三方评估对退出补偿的监测和监督,并控制好投资成本,充分发挥退出补偿的效用。

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亟待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贫困退出过程中,要注意和有效防范贫困退出后可能出现的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和因学返贫现象,对建档立卡贫困乡、贫困村和贫困户,保持并加大扶贫整乡整村推进等项目支持力度,对退出区县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脱贫人口返贫问题。

二是重视贫困退出制度设计,抵消制度风险。要警惕“大跃进”式的快速退出可能引致的负面效应,更不能出现贫困退出后出现社会风险。为此,既要加强贫困退出制度改革,保障退出主体的福利,同时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财政负担过重引发“财政风险”;既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贫困退出,又要坚持自愿原则,反对以政府主导强行推动贫困退出;既要研究政府在贫困退出过程的责任和权力边界,又要防止出现侵占贫困主体利益的行为。

三是积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营造政策保障环境。贫困退出的主体一般是风险偏好较弱的群体,有效防范风险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工具,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减轻贫困退出主体的经济社会压力。

强化贫困退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针对当前多数贫困户、贫困乡镇和贫困县退出面临条件不足、动力缺乏和风险较大的现实情况,需要进一步对贫困退出行为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就贫困退出激励而言,对按程序报批后退出的贫困区县,兑现奖励资金;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区县,加大资金奖励力度。制定专项考核奖励办法,年度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对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乡在规定期限内扶贫项目资金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通过对贫困退出进行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财政补贴等正向激励,有效引导贫困地区的自愿自主退出。

就贫困退出的约束而言,应采取用途约束、资金约束、审批约束和惠农约束,对低效(无效)利用资金、非农使用的扶贫资金进行管理,防止扶贫资金滥用、扶贫项目无效开展和盲目退出。把贫困县(区)退出相关年度目标任务作为贫困地区县(区)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评意见、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并优先提拔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建立贫困退出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贫困退出的第三方评估可以有效保证贫困退出的客观性、公正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弥补政府自查的不足,更加公平地判断政策和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用,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评估,调动专业人才、知识和资源等优势,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建立健全扶贫工程与项目的考核体系,提升扶贫开发绩效。

首先,建议构建科学的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签订协议、设计方案、实施评估、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评估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定期评估会议、汇报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评估简报,收集和存储评估过程中的文字、影像等资料,以备查验和使用。

其次,建议加强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的结果管理。评估报告的最终审定、发布、使用和存档等事项由各级扶贫办确定。一是关于评估结果审定。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社会组织等各方对评估报告作出最终审定。二是关于评估结果发布。由扶贫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影响力的媒体对扶贫开发工程与项目评估成果进行报道。三是评估结果使用和存档。

再次,建议做好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反馈工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为改进和完善扶贫开发工程与项目提供参考依据。对评估结果发现的工程与项目问题或缺陷,通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商讨并制定对策,并将所形成对策建议反馈至工程或项目实施地区,以便改进和完善。

(作者单位:重庆智库研究院专题研究部;大运河智库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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