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在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引导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谢鹏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29日15时(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接受审议。
此次《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规定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强调节能智慧化管理的内容,补充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规范,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看到,《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在税收政策上提出本市执行国家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并且税务部门应当为用能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高效纳税服务。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在金融政策上明确提出本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发展绿色信贷、拓宽担保范围等多种途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并且,本市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在价格政策上明确提出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一)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二)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对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对居民实行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政策;
(六)其他依法确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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