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加强对具有文保价值的水利工程保护力度
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发言。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谢鹏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7月29日15时讯(记者 赵紫东)在今(29)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修订草案》着重强化管理措施,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划定,增加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利工程的特殊管理和保护力度。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天平介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3月28日经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曾于2006年修订过一次,之后为与新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衔接,于2010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分别是:条例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是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
贾天平介绍,此次修订总结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加强了基础工作,完善了管理体制,明晰了产权归属,明确了管理主体,落实了管理措施,提高了管理水平,以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功能作用。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基础管理和安全管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水利工程登记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库大坝实行注册登记。《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明晰产权。《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从谁投资、谁所有的角度,结合工程规模,对管理单位作了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职责。
在强化管理措施上,《修订草案》完善、增加了众多内容。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增明确了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维修养护经费。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或者发挥公益性作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库大坝、水闸进行安全鉴定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增加了其他项目建设造成水利工程破坏的补偿和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利工程的特殊管理和保护,提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鼓励申报历史建筑,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修缮、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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