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拟修法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在今(23)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迎来首次审议。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拟修法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9-23

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3日10时20分讯(记者 赵紫东)在今(23)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迎来首次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皮晓青介绍,现行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等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围绕政府职能职责、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桥梁作用、激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等方面进行修改。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的权益保障作了较为详细规定,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比如,在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上,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上,明确规定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让与制度、风险共担机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与优先受让权。同时在现行条例基础上,规定了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申请实施转化,单位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对于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进行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情形,修订草案提出依据上位法精神,在现行条例规定基础上,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并明确奖励兑现期限。

同时,修订草案也明确表示,包括正职在内的单位领导,只要对科研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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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拟修法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2019-09-23 10:36:12 来源:

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3日10时20分讯(记者 赵紫东)在今(23)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迎来首次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皮晓青介绍,现行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等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围绕政府职能职责、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桥梁作用、激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等方面进行修改。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对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的权益保障作了较为详细规定,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比如,在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上,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上,明确规定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让与制度、风险共担机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与优先受让权。同时在现行条例基础上,规定了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申请实施转化,单位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对于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进行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情形,修订草案提出依据上位法精神,在现行条例规定基础上,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并明确奖励兑现期限。

同时,修订草案也明确表示,包括正职在内的单位领导,只要对科研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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