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改五件地方性法规 让群众少跑腿
重庆正在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工作,优化服务。今(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让群众少跑腿。

重庆修改五件地方性法规 让群众少跑腿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19-09-26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6日18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正在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工作,优化服务。今(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让群众少跑腿。

此次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分别是:

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据了解,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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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改五件地方性法规 让群众少跑腿

2019-09-26 18:10:27 来源: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6日18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正在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工作,优化服务。今(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让群众少跑腿。

此次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分别是:

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据了解,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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