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迎四审 明确政府部门对物管的监管职责分工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作报告。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6日10时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正在通过明确物管活动的监督管理属地化原则来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
在今(26)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物管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邹钢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自职责,并梳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委编办、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后认为,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厘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四次审议稿对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等相关条文作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将在后续报道中为网友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点击图片看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