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裕锟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9日20时30分讯(记者 赵紫东)在今(29)日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将第十三条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
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