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管理责任延伸至村 这些行为被禁止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1日16时10分讯(首席记者 黄宇)今(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有的《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正平介绍,截至2018年末,全市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44064个,其中水库3076座、山坪塘165983口、蓄水池166671口、引输水渠系11087公里、水闸118座、泵站8216座,对合理利用水资源,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综合效益,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新修订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黄宇 摄
去年1月,重庆市水利局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启动了《条例》修订前期工作,今年9月,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实施的《条例》包括总则、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利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共57条。《条例》将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体系延伸至村(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分级管理体制。
《条例》重新梳理了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及相对应的禁止性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水利工程界桩标识保护、闸坝顶兼作公路保护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明确要求水库大坝、水闸要开展安全鉴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落实安全整改责任,同时应当服从水量调度,水利工程报废等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例》除规定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占用水利工程及设施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分别针对导致降低等级、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报废等情况,规定了相应的补救、赔偿或补偿措施;建立了特殊水利工程保护制度,要求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利工程实施特殊管理和保护,鼓励申报历史建筑;要求对政府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利用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
《条例》建立完善了供水定价机制、农业用水价格补贴机制、非国有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的补助机制、水利工程用电优惠电价机制等保障性、激励性机制。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这些行为被禁止: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
(三)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建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七)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