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巡回审判进商圈 排放有毒废水被告人被当庭追刑责
渝北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在江北区观音桥广场开展巡回审判。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刘艳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3日15时45分讯(记者 刘艳 阙影)今(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在江北区观音桥广场开展生态文明司法宣讲,就罗某建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被告人罗某建被带上被告席。
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 被告人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罗某建在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石子村附近一处厂房内设置一塑料加工作坊,雇佣工人进行废旧塑料瓶的回收、清洗、加工作业。生产流程主要是使用粉碎机对废旧塑料进行切割、粉碎,同时用清水在粉碎机内对塑料碎片进行清洗,该过程中会产生含二噁英类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罗某建将含二噁英类有毒物质的清洗废水收集在厂房内一个水池中,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使用沉水泵、软管抽出排放至厂房外的山体之中。
经审理,被告人罗某建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情形,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果法官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案说法:损害环境要担责
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陈果结合该案审理情况进行解读。他说,进行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设置排污管道及排污口、对生产废水进行治理符合相应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罗某建使用沉水泵、软管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有二噁英类物质的塑料加工废水从废水收集池中抽出排放,其行为已构成“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该案的重庆市公安局环保总队、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民警来到审判现场,向广大市民普及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策动群众识别身边的污染环境行为。
今天,承办法官也对其他类型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一并进行介绍和宣传。为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渝北法院环资庭自2018年以来已先后在集中管辖的渝北、北碚、沙坪坝、潼南、铜梁、合川、大足、璧山、长寿等地开展生态文明司法宣讲。
警方同时提示,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将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市民发现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的,可拨打“12369”向生态环境部门或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认真开展举报线索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