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扎紧“篱笆” 重庆检察机关出台全国首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监督规定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10日21时42分讯(记者 唐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从重庆市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来看,检察官手中的权利更大了。那么,检察官的权利如何监督?怎么监督?今(10)日,重庆市检察院召开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机关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监督规定。
重庆市检察院召开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新闻发布会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唐雨 摄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权力清单,检察官可以决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轻微侵财犯罪四类案件的微罪不起诉。再加上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大多数案件捕不捕、诉不诉,定什么罪,量什么刑,检察官具有‘一言九鼎’的作用。检察官手中权力更大了,意味着肩负的责任更重了,从外界看,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增加了。”重庆市纪委监委驻重庆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介绍了《监督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据介绍,在制定《监督规定》时,重庆市检察院坚持放权而不放任,监督而不干预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监督与重点环节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一张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
根据《监督规定》条例,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同时,规定了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据了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监督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有效防范假案假证等案件质量风险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政风险。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潘祥均介绍,今年1月至11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规范化办理,呈现四个特征:一是适用比例高,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1656件27097人,适用件数占比84.28%、人数占比78.25%。二是办案效率高,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共适用速裁程序出庭10145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总量的55.35%。三是量刑精准度高,向人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5962人,占比72.94%。四是息诉服判率高,由于法律后果可预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和解退赔比例大幅提升,认罪服判率达98.15%。重庆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水平持续保持全国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