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30】谣言,别信!
导 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传播态势、虚假防治措施等流言和谣言在网上传播,引发不少网民误解误读,个别网民编造传播虚假病例数据等谣言,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严重影响网络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干扰。特别提醒:以下这些为谣言,我们信不得!
谣言:两江新区人和医院感染“新冠肺炎”人数大量增加,整栋医院被隔离
真相来了
近日,有网友传言“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周边居民俗称“人和医院”)‘新冠肺炎’患者大量增加,整栋医院被隔离”。
30日,从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获悉:该医院进出通道较多,为有效防止感染患者与其他患者及家属、医务人员等发生交叉感染,医院临时关闭其他入院通道,关口前移,在门诊综合大楼门前设置24小时预检分诊,为解决夜间寒冷及防雨问题,搭建了临时帐篷(蓝色棚屋),对所有进院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患者及普通患者实行分离就医,医院仍然全天候开诊,不存在被隔离的问题。网传音视频反映情况不属实。
谣言:璧山上海城某居民感染“新冠肺炎”去世
真相来了
近日,一则“家住璧山上海城的七塘确诊病例,她的老人公已经被传染并去世”的消息流传开来,经璧山区卫健委核实,截至30日20:30,璧山区无因“肺炎死亡病例。
谣言:彭水重百超市销售员被感染,超市正在清理与之接触人员
真相来了
近日,网传一则“彭水重百超市销售人员被从湖北武汉回来的老公感染,重百超市正在清理与之接触的人员”的消息,对此,彭水重百超市发布申明:“该超市没有被武汉回来人员感染的员工,请大家放心购物,对此次谣言,我超市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据悉,该谣言已在重庆多地“变种”,希望广大消费者不信谣、不传谣,提高对各类信息的辨识能力。
谣言:秀山大华超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
真相来了
29日,一则“秀山大华超市中心店某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消息在朋友圈、微信群广泛传播,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核查,该消息为谣言。据超市负责人介绍,看到这条消息后,超市立即对中心店的118名员工进行了排查,并未发现员工身体有任何异常情况,同时对该造谣事件进行了报警。
谣言:石柱妇女因感染“新冠肺炎”跳河
真相来了
29日,石柱县一中年妇女跳河,有人造谣称,该中年妇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要被强制隔离而跳河。经核实,该中年妇女因家庭琐事与亲人吵架后欲跳河轻生。在民警到来前,该中年妇女被周围群众救上岸后自行离去,人无大碍。
谣言:电吹风对手和面部吹30秒能消毒
真相来了
30秒太短,真吹半小时容易受伤。杀死冠状病毒至少需要56℃,30分钟,可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等,电吹风的温度即使能达到56℃甚至更高,对着手和面部持续吹30分钟,容易造成烫伤等伤害,还是好好洗手,做好清洁吧。
相关法条链接
1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路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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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香医生、秀山网、璧山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