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将依法从重处罚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超通报有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谢鹏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月10日17时31分讯(记者 伊永军 邱小雅)在今(10)日召开的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超解读了近日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2月8日,重庆市公检法司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该通告细化明确了14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拒绝、不配合隔离治疗、隔离防控的;危害医务人员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等。
其中,对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等情形的,李建超在解读中表示,司法实践中,将结合是否故意传播,是否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风险隐患等具体情况、情节,依法甄别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做到既依法从严打击,又不人为拔高定性。
在严格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方面,李建超在解读中表示,广大医务人员奋战在防控疫情的最前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伤医”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
此外,通告还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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